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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天地: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日期:2023-01-11 01:49:2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345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新天地: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1. 1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3.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4.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6.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8.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9.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0.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1.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12.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13.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14. 3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

    15.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16.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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