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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太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日期:2023-01-12 03:49:2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773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尚太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1301证券简称: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3-007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94.37万股,并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字[2022]798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94,830,9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59,774,600.00元,公司股本由19,483.09万股变更为25,977.46万股。

    4.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 最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6.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案)》变更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前修订后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94.37万股,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1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977.46万元。

    11.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2. 说明:新增和减少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13. 后面条款不再一一列示。

    14.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5.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977.4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6.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七)审议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上的融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授信、融资租赁等);(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子公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司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该等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决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法《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七)关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七)关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八)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第(八)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八)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第(八)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如该等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十八)审议单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融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授信、融资租赁等);(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六)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频、电话、传真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四)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一)项、第一百八十条(二)项、第一百八十条(四)项、第一百八十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积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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