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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科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3 04:10:5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489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和科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3楼23Floor,HOLDFOUNFSKYPlaza,11008BeihuanBive,NanshanDistrict,Shenzhen,Guangdong二○二三年一月2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谨律师、陈惠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4.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承办律3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5.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8. 2、2022年1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9. 3、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1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24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13.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0,186,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65%。

    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16,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07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705%。

    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186,547股。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02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70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1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186,547股。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02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70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1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签字):孔亚楼见证律师(签字):陈惠莹见证律师(签字):杨谨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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