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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3-01-14 00:28:2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557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 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公告编号:2023-005债券代码:128143债券简称:锋龙转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案件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3.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应明哲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二)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三)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17日,锋龙公司成立,原告是台湾商人,投资了10.9万美元,享有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改名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03%的股权。

    5. 在2010年8月12日,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其他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将原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香港东纬有限公司,该决议非原告签名,原告对此也不知情,该决议是无效的,现特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主张讼争董事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应明哲的诉讼请求。

    8.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应明哲负担。

    9.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11.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 五、备查文件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

    14. 特此公告。

    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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