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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朗新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5-20 03:06: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706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2次 互动意愿(强)

    朗新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3.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由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000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5. 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6.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由于公司层面2022年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同时,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尚未作废的股数,统一由公司作废。

    7. 公司本次作废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8.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 独立董事:林中、林乐、姚立杰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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