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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高新能源: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3-05-25 22:25:3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49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山高新能源: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1250)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38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3. 2.(a)重選下列退任董事:(i)朱劍彪先生;(ii)孫慶偉先生;(iii)艾岩女士;及(iv)趙公直先生。

    4. 2(b)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5. 3.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6. 4.「動議:(A)在本決議案(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並於可能或將須行使該等權力時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或其他證券;(B)本決議案(A)段中的批准將附加於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權並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在可能或將須在有關期間或其結束之後行使該等權力以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或其他證券;(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及(B)段中的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及發行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之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亦應受此限制,惟不包括根據下列方式發行的股份:(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授出或行使根據本公司採納的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當時由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採納可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份權利的類似安排;或(iii)根據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現有認股權證及╱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證券的條款行使認購或轉換權;或(iv)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配發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的類似安排;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時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開曼群島法律或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授予的授權時。

    7.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法律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作出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取消或其他安排)。

    8. 」5.「動議:(A)在本決議案(C)段所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自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於其上市而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惟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4(B)將本決議案(A)段中的批准加至董事獲授予的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的價格購回其股份;(C)本公司於有關期間根據本決議案(A)段中的批准可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亦應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開曼群島法律或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授予的授權時。

    9. 」6.「動議待上文第4及5項普通決議案獲批准後,上文第4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通過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項普通決議案所授予之授權購回的股份總數而擴大,而有關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10. 」承董事會命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主席王小東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5附註:1.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11.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派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投票。

    12.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13. 點票時,可以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決。

    14. 2.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法團,則必須加蓋印鑑或由高級人員、授權代表或其他獲授權的人士親筆簽署。

    15. 3.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及(倘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等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16. 4.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於當中所列作為簽立日期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失效,惟倘大會原訂於該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舉行,而要求於該日後舉行續會或於該大會或其任何續會進行表決者除外。

    5.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可就該股份(無論親自或透過受委代表)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優先者(無論親自或透過受委代表)投票後,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將不獲接納,就此而言,優先權按其就聯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排名次序而定。

    6.填妥及交付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依願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已撤銷論。

    7.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隨附載有必要資料以便股東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本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的說明函件。

    8.為確定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本公司將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轉讓表格連同有關之股票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以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9.擬於大會上重選為董事的朱劍彪先生、孫慶偉先生、艾岩女士及趙公直先生各人的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錄二。

    10.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隨附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十二名董事組成,即執行董事王小東先生、朱劍彪先生、王文波先生、孫慶偉先生、廖劍蓉女士、李力先生、何勇兵先生及艾岩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申作軍教授、黃偉德先生、楊祥良先生及趙公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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