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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渣打集團:公司章程細則

    日期:2024-05-12 19:38: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2005)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渣打集團:公司章程細則

    1. 編號966425公司法令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集團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譯本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修訂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修訂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修訂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修訂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修訂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修訂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修訂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修訂二零零三年五月八日修訂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修訂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修訂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修訂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修訂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修訂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修訂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修訂2章程細則目錄頁次1.摒除其他法規92.釋義93.有限責任144.更改名稱145.股份附帶的權利146.可贖回股份147.優先股158.權利的更改419.發行排列同等的股份4110.股份4111.支付佣金4212.不承認信託4213.無憑證式股份4214.股份證明書的權利4415.更換股份證明書4416.股份證明書蓋章4517.寄發股份證明書的風險由持有人承擔4518.本公司對未繳足股款股份的留置權4519.透過出售強制執行留置權4520.出售所得款項之應用4621.催繳46322.催繳的時間4623.聯名持有人的責任4624.欠繳股款應計利息4625.配發時應付的款項視為催繳4726.區分的權力4727.預繳催繳款項4728.未付催繳或分期股款通告4729.通告的形式4730.因不遵照通告而沒收股份4831.沒收後發出通告4832.出售沒收股份4833.即使股份被沒收仍須支付拖欠款項4834.沒收的法定聲明4935.不披露利益時暫停權利4936.轉讓5237.簽署轉讓文件5238.拒絕登記部份繳款股份的權利5239.其他拒絕登記的權利5240.無登記費5341.出售由無法聯絡股東持有的股份的權利5342.身故時傳轉5543.於股東名冊登記傳轉5544.享有傳轉權益人士的選擇5645.享有傳轉權益人士的權利56446.分拆5647.零碎股份5748.參與股東大會5749.電子設施及衛星會議5850.遺漏或未收到通告5951.股東大會安排變更5952.法定人數5953.未有法定人數時的程序6054.安保、健康、安全及保安安排6055.股東大會主席6156.有規律的進行6157.出席及發言的權利6258.續會6259.續會通告6360.修訂決議案6361.被裁定不合程序的修訂6362.股東投票6363.表決方法6464.不予計算的票6465.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程序6466.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時間6567.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後繼續處理其他事項6568.聯名持有人的投票6569.代表無行為能力股東投票65570.股份有逾期未繳款項時無權投票6671.投票的異議或錯誤6672.委任受委代表6673.收取代表委任文件6774.代表委任文件的最長有效期6875.代表委任文件的形式6876.撤銷受委代表的授權6977.獨立股東大會6978.在股東名冊分冊計算受委代表及票數6979.董事人數6980.董事的股權資格7081.公司委任董事的權力7082.董事會委任董事的權力7083.輪席退任的數目7084.須退任的董事7085.填補空缺7186.以特別決議案罷免的權力7187.合資格擔任董事的人士7188.退任董事的職位7189.董事停任7290.候補董事7391.執行董事7492.董事袍金7493.其他酬金74694.開支7595.董事的退休金及退休酬金7596.須獲董事會授權的利益衝突7597.其他利益衝突7798.利益7899.法定人數及投票規定78100一般事項81101.本公司的一般權力歸屬於董事會81102.借貸權力81103.對委員會的授權82104.對個別董事的授權82105.代理83106.名冊83107.僱員撥備84108.董事會會議84109.董事會會議通告84110.法定人數84111.董事人數因空缺而少於最低規定84112.委任主席85113.會議權限85114.投票85115.參與會議85116.書面決議案86117.董事會或委員會作為的效力867118.印章的使用86119.本公司宣派股息86120.董事會派付中期及固定股息87121.股息的計算及貨幣87122.自股息中扣除股份的應付款項87123.股息不產生利息87124.派付程序88125.未兌現的股息89126.沒收未認領股息90127.非現金股息90128.以股代息91129.將儲備及資金予以資本化的權力93130.解決分派中的困難94131.選擇任何記錄日期的權力94132.查閱記錄95133.財務報表概要95134.寄送方法95135.寄送的記錄日期96136.居於海外或股東名冊分冊內的股東97137.向享有傳轉權益人士寄送通告97138.視作送達98139.股東的通告99140.無法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告99141.有關銷毀文件的推定998142.董事的彌償1009渣打集團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採納的細則)1.摒除其他法規任何法例、或任何法例文件或根據任何法例訂立的其他附屬法例內所載有關公司的任何規例,概不用作本公司的規例或細則。

    3. 2.釋義本細則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表首欄內之詞語則具有第二欄內相對應的涵義:詞語涵義「地址」指包括用於以電子方式收發文件或資料的號碼或地址;「本細則」指經特別決議案不時更改的本細則,而「本細則」應按此解釋;「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的核數師,或倘為聯席核數師,則為其中任何一名核數師;「英格蘭銀行基準利於率」指英格蘭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最近根據其1998年英格蘭銀行法令第2部份的職責所設定的基準貸款利率;10「董事會」指本公司不時的董事會或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上出席的董事;「股東名冊分處」指本公司當時任何股東名冊分冊存置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登記主任的任何辦事處;「憑證式股份」指並非無憑證式股份的股份或已就其發行認股權證(且未註銷)的股份,而本細則內所指以憑證方式持有的股份應按此解釋;「足日」指就通告期而言,指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告之日及發出通告或通告生效之日的期間;「結算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所指的認可結算所,或獲英國法律或公司股份不時在其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認可的結算所;「緊密聯繫人」指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公司法令」指不時生效涉及公司且適用於本公司的每項法例(包括任何命令、規例或據其訂立的其他附屬法例);「電子設施」指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根據本細則決定並於股東大會通告內指定透過網址、電話會議系統及提供11電子方式出席及╱或參與本公司股東大會的任何設備、系統、程序、方法或其他設施;「持有人」指就任何股份而言,指作為該等股份持有人而名列股東名冊的股東,或就已發行認股權證(且未註銷)的股份而言,管有該認股權證的人士;「香港上市規則」指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5.00美元的非累積優先股;「有限投票權歐元優先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00歐元的非累積優先股;「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英鎊的非累積優先股;「股東」指本公司的股東;「月」指公曆月;「辦事處」指本公司不時的註冊辦事處;「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美元的普通股;「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指除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及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以外以任何貨幣計值並包含於本公司股本內的任何優先股,且包括有限投票權歐元優先股、每12股面值1港元的非累積優先股、每股面值1新加坡元的非累積優先股、每股面值10印度盧比的非累積優先股、每股面值1迪拉姆的非累積優先股及每股面值5,000韓圜的非累積優先股;「繳足」指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參與類別」指獲營運者允許透過相關系統轉讓其所有權的一類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指於股東身故或破產或引致其因法律的施行而傳轉的任何其他事件後對憑證式股份享有權利(該權利已記錄於股東名冊內)的人士;「優先股」指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及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股東名冊」指本公司的股東名冊;「相關貨幣」指任何迪拉姆、歐元、港元、印度盧比、韓圜或新加坡元,或任何特定系列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計值貨幣,而就特定優先股使用「相關貨幣」一詞指該股份計值貨幣;「印章」指本公司根據公司法令可能被允許擁有的任何法團或正式印章;「秘書」指本公司秘書或(倘為聯席秘書)聯席秘書中任何一13位,且包括助理或副秘書及董事會委任以履行秘書職責的任何人;「無憑證式證券規則」指公司法令有關無憑證式股份的持有、其所有權的行使或其轉讓的任何條文,以及根據或藉該等條文訂立的任何法例、規則或其他安排;「無憑證式股份」指於相關時間參與類別權於股東名冊內記錄為以無憑證方式持有的一類股份(以股權證代表的股份除外),而本細則所指以無憑證方式持有的股份應按此解釋;及「英國」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凡提述文件的簽署或提述簽署,包括以經簽字或蓋章方式簽立或任何其他方法所的簽署,倘以電子形式傳遞,則指按公司法令指定的方式認證;凡提述書面包括以可閱讀及非臨時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無論以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發送或提供;於本細則或本細則任何部份採納時生效的公司法令賦予特定含義的詞語或詞彙,於本細則或該部份(視情況而定)內具有(倘與主題或文意並無不一致)相同涵義,惟「公司」應包括任何法團;凡提述會議:(A)指以本細則允許的任何形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包括由有權出席人士出席及透過電子設施參與的本公司股東大會及╱或出席及參與衛星會議,且就公司法及本細則而言,該等人士均被視作出席會議。

    4. 而「出席」、「在出席」、「的出席」、「參與」、「在參與」及「的參與」等詞亦應按此詮釋;及14(B)倘一名人士可滿足法定人數的規定,則不應視會議為必須有超過一名人士出席;載入標題及註釋僅為方便而設,概不影響涵義;凡提述「迪拉姆」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法定貨幣、「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印度盧比」指印度法定貨幣、「韓圜」指韓國法定貨幣、「新加坡元」指新加坡法定貨幣、「英鎊」指英國法定貨幣及「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

    5. 凡提述「歐元」指根據成立欧洲共同體的條約(經修訂)推出的單一貨幣;及凡提述「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6. 3.有限責任本公司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未繳款額(如有)。

    7. 名稱4.更改名稱本公司可透過董事會決議更改其名稱。

    8. 股本5.股份附帶的權利在香港上市規則的任何規定及現有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限制下,股份可在附帶本公司透過普通決議案所決定或(倘沒有此等決議案或沒有作出特別規定)董事會所決定的權利及限制下發行。

    9. 該等權利及限制將適用於相關股份,猶如彼等載於本細則。

    10. 6.可贖回股份在現有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限制下,可發行可贖回或本公司或持有人可選擇贖回的股份。

    11. 董事會可釐定任何就此發行的可贖回股份的條款、條件及贖回方式。

    12. 該15等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相關股份,猶如彼等載於本細則。

    13. 倘以招標方式購買按可贖回條款發行的任何股份,則有關招標應向全體股東作出。

    14. 7.優先股(A)發行 除與本細則第(B)至(J)段不相符外,優先股可不時以一個或多個系列(各自為一個「系列」)發行,並附帶董事會於批准發行該等系列的決議案內可能釐定的有關權利並受有關約束及限制所規限,而董事會無須將已配發或已發行之任何系列的優先股所附帶的相同權利、約束及限制附帶於任何其他系列的優先股。

    15. 各系列應以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方式識別,而該等釐定或識別無需本細則作任何更改。

    16. (B)分派 本公司可供分派且依法可予分派的利潤應在優先於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任何股息及在優先於向或同等於任何其他類別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就分享利潤而言按其條款優先於相關系列優先股的股份除外)作出任何付款的情況下,用於按其配發前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貨幣以有關股息率(無論為固定或參照或按照指定的程序或機制計算者)於有關日期並按有關條款及條件向各系列優先股的持有人支付非累積優先股息。

    (C)於發生清盤等事項時的權利 於發生清盤或其他資本退還事項時(如發行條款另有訂明者則除外,不包括本公司贖回、削減或購買其任何已發行股份),本公司可向股東支付的資產應在優先於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任何款項及在優先於向或同等於其他類別已發行股份持有人(於清盤或其他資本退還中按其條款優先於相關系列優先股的股份除外)作出任何付款的情況下,用於向各系列優先股的持有人支付相等於下列各項總和的金額:(i)相等於當時即期股息期間至開始清盤或其他資本退還日期該等優先股16的已累算股息金額,惟已累算任何該等金額應以根據或按本細則已經或應該支付的現金股息為限;(ii)相等於議決將予任何於開始清盤或其他資本退還日期當日或之後支付,但於該日或之前結束的股息期間該等優先股的應付股息金額;及(iii)就該等優先股的按面值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金額連同相等於董事會於其配發前釐定的有關溢價(如有)的款項(且因此董事會可能釐定該等溢價僅於特定情況下應付)。

    (D)贖回—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i)除非董事會於配發任何系列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之前就其另有釐定,否則在配發當時之公司法令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選擇贖回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

    (ii)就可予贖回的任何系列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而言:(a)在配發時的公司法令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任何贖回日期(定義見下文)透過向該等將予贖回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持有人發出相關贖回日期前不少於30日但不多於60日的書面通告(「贖回通告」),贖回全部或僅部份該等系列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b)每股贖回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均須以美元支付其面值、該股份入賬列為繳足的任何溢價及(倘適用)相關贖回溢價(定義見下17文)連同當時即期股息期間直至贖回日期已累算股息(惟任何該等金額應以根據或按本細則已經或應該支付的現金股息為限)的總額。

    「相關贖回溢價」指:(1)對於賦予其持有人可按固定股息率獲得股息之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就處於由上文(ii)(a)分段所述之首個配發日期(「相關日期」)的五、六、七、八或九週年翌日開始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根據上文(ii)(a)分段所述已作通告的贖回日期而言,指依其適用情況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數額。

    在此情況下,用於計算相關贖回溢價的公式為AxB,其中:「A」為將予贖回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持有人按發行條款於配發後十二個月將有權獲得的於配發日期計算的股息金額(不包括任何相關稅項抵免)(不以百分比表示),且假設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於該期間已累算該等股息金額及應於該期間期末支付股息金額,並進一步假設相關稅項抵免不會發生任何更改以致影響該期間應付的股息金額;及就由相關日期的五週年翌日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的贖回日期而言,「B」為66.66%,或,18就由相關日期的六週年翌日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的贖回日期而言,「B」為53.33%,或,就由相關日期的七週年翌日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的贖回日期而言,「B」為40.00%,或,就由相關日期的八週年翌日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的贖回日期而言,「B」為26.66%,或,就由相關日期的九週年翌日起計十二個月期間內的贖回日期而言,「B」為13.33%。

    依照董事會的酌情權,上述有關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公式的乘積可向下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美仙;或(2)對於賦予其持有人可按不時更改之股息率獲得股息之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就處於該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首個配發日期的十週年之前的上文(ii)(a)分段所述已作通告的贖回日期而言,每股金額相等於面值之3%另加該股份於發行日期入賬列為繳足的任何溢價的總額;及倘贖回日期乃處於相關日期的十週年之後,則毋須支付任何相關贖回溢價;惟倘於任何系列之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配發時之公司法令許可,19董事會可於配發之前訂定將予或可能贖回該系列股份的日期或截止日期或其開始及截止日期以及於贖回時應付的款項或釐定該等款項的方法(惟該等款項不得參考董事會或任何其他人士的酌情權或意見釐定),而不論董事會訂定的相關日期或款項可能與上文(ii)(a)及(ii)(b)分段條文得出或所列的任何日期或款項有所不同或額外添加;(c)就僅贖回任何系列之部份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情況而言,為釐定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本公司須安排核數師在場情況下於辦事處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地點進行抽籤;(d)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於贖回日期是否採用憑證方式或無憑證方式應根據於贖回日期上午12時01分或董事會可能(受所涉及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要求規限)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時間之股東名冊決定;(e)根據上文(ii)(a)分段發出的任何贖回通告均須列明適用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及贖回價(列明其中將計入的每股已累算及未付股息金額,並說明將予贖回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於贖回時將不再累算股息),以及僅就將予贖回並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而言,須說明就贖回而提交及交回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所有權文件及20支付贖回款項的地點。

    於該贖回日期,在本段條文及公司法令條文的規定下,本公司須於當日贖回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

    贖回通告或其發出過程中存在的任何瑕疵概不影響贖回程序的有效性;(f)本(ii)(f)分段條文乃就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當時已發行並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登記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記名股份」)生效。

    於贖回記名股份時的應付款項須不遲於贖回通告就此列明的日期以倫敦市或紐約市銀行付款的美元支票或按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要求轉賬至受款人的倫敦市或紐約市銀行美元賬戶的方式支付。

    相關款項須在於贖回通告列明的地點或地點之一提交及交回有關股份證明書後方予支付,倘按上述交回的任何股份證明書包括並非於有關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本公司須於其後14日內向持有人免費發行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新股份證明書,惟董事會可決定毋須提交及交回股份證明書,在此情況下,所有股份證明書自支付於贖回與股份證明書相關的記名股份時應付款項之日起均告失效及無效。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g)本(ii)(g)分段條文乃適用於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

    董事會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21贖回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程序(始終受所涉及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要求規限)。

    於信納已完成該等程序後,本公司須向所涉及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持有人支付贖回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應付款項。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h)在不影響上文(ii)(g)分段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惟須受該段所載內容的規限:(1)贖回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程序可涉及或包括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任何人士向所涉及的有關系統營運者發出發行人指示,請求或要求刪除所涉及有關系統內所涉及持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有關的任何電腦記錄;及╱或(2)倘董事會如此決定(以向所涉及持有人發出書面通告的方式,該通告可載於所涉及贖回通告內),本公司可要求所涉及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持有人於贖回日期前將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由無憑證方式變更為憑證方式(在此情況下,則上文(ii)(e)分段內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的有關條文及上文(ii)(f)分段將適用於贖回程序);(i)自有關贖回日期起,到期贖回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不再累算股息,惟就任何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而言,於根據上文(ii)(f)分段妥為交回其股份證明書或(視情況而定)認股權證以及所有未到期息票及股息掉換券(如有)之後,或倘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22股於有關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上文(ii)(g)分段所述贖回程序已完成,而於該贖回日期應付的贖回款項被不當地不予支付或拒絕支付除外,在此情況下,該等股息(按當時適用股息率)應被視為一直持續,並相應自有關贖回日期直至支付該等贖回款項的日期持續累算。

    直至有關贖回款項連同其任何已累算股息獲支付,該等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不得視作已被贖回;(j)倘支付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贖回款項的到期日並非倫敦市及紐約市銀行開門營業及倫敦市及紐約市可進行外匯交易的日子(「美元營業日」),則該等款項將於隨後下一個為美元營業日的日子支付,且毋須因該延遲而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款項;及(k)(任何記名股份當時之持有人(無論於贖回日期該股份採用憑證或無憑證方式)收取(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收取)贖回該記名股份的應付款項均就此對本公司構成完全解除。

    (iii)根據本(D)段條文贖回的任何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均應於贖回時註銷。

    (DD)贖回—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i)除董事會於其配發前就任何系列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另有釐定外,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將受配發當時的公司法令的條文所規限,可按本公司選擇予以贖回。

    23(ii)就可予贖回的任何系列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而言:(a)在配發時的公司法令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任何贖回日期(定義見下文)透過向該等將予贖回的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持有人發出相關贖回日期前不少於30日但不多於60日的書面通告(「贖回通告」),贖回全部或僅部份該等系列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b)每股贖回的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均須以英鎊支付其面值、該股份入賬列為繳足的任何溢價連同當時即期股息期間直至贖回日期已累算股息(惟任何該等金額應以根據或按本細則已經或應該支付的現金股息為限)的總額;(c)就僅贖回任何系列之部份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情況而言,為釐定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本公司須安排核數師在場情況下於辦事處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地點進行抽籤;(d)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於贖回日期是否採用憑證方式或無憑證方式應根據於贖回日期上午12時01分或董事會可能(受所涉及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要求規限)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時間之股東名冊決定;(e)根據上文(ii)(a)分段發出的任何贖回通告均須列明適用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及贖回價(列明其中將計入的每股已累算及未付股息金額,並說明將予贖回的有限投票權24英鎊優先股於贖回時將不再累算股息),以及僅就將予贖回並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而言,須說明就贖回而提交及交回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所有權文件及支付贖回款項的地點。

    於該贖回日期,在本段及公司法令條文的規定下,本公司須於當日贖回將予贖回的特定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

    贖回通告或其發出過程中存在的任何瑕疵概不影響贖回程序的有效性;(f)本(ii)(f)分段條文乃適用於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

    於贖回任何系列之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時的應付款項須不遲於贖回通告就此列明的日期以倫敦市銀行付款的英鎊支票或按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要求轉賬至受款人的倫敦市銀行英鎊賬戶的方式支付。

    相關款項須在於贖回通告列明的地點或地點之一提交及交回有關股份證明書後方予支付,倘按上述交回的任何股份證明書包括並非於有關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本公司須於其後14日內向持有人免費發行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新股份證明書,惟董事會可決定毋須提交及交回股份證明書,在此情況下,所有股份證明書自支付於贖回與股份證明書相關的記名股份時應付款項之日起均告失效及無效。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g)本(ii)(g)分段條文乃適用於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

    董事會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贖回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程序(始終受所涉及有關系統25的設施及要求規限)。

    於信納已完成該等程序後,本公司須向所涉及的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持有人支付贖回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應付款項。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h)在不影響上文(ii)(g)分段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惟須受該段所載內容的規限:(1)贖回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程序可涉及或包括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任何人士向所涉及的有關系統營運者發出發行人指示,請求或要求刪除所涉及有關系統內所涉及持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有關的任何電腦記錄;及╱或(2)倘董事會如此決定(以向所涉及持有人發出書面通告的方式,該通告可載於所涉及贖回通告內),本公司可要求所涉及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持有人於贖回日期前將優先股由無憑證方式變更為憑證方式(在此情況下,則上文(ii)(e)分段內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有關條文及上文(ii)(f)分段將適用於贖回程序);(i)自有關贖回日期起,到期贖回的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不再累算股息,惟就任何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而言,於妥為交回其股份證明書之後,或倘該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於有關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上文(ii)(g)分段所述贖回程序已完成,而於該贖26回日期應付的贖回款項被不當地不予支付或拒絕支付除外,在此情況下,該等股息(按當時適用股息率)應被視為一直持續,並相應自有關贖回日期直至支付該等贖回款項的日期持續累算。

    直至有關贖回款項連同其任何已累算股息獲支付,該等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不得視作已被贖回;(j)倘支付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贖回款項的到期日並非倫敦市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英鎊營業日」),則該等款項將於隨後下一個為英鎊營業日的日子支付,且毋須因該延遲而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款項;及(k)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當時之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收取)收取贖回該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應付款項均就此對本公司構成完全解除。

    (iii)根據本(DD)段條文贖回的任何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均應於贖回時註銷。

    (DDD)贖回—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i)除董事會於其配發前就任何系列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另有釐定外,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將受配發當時的公司法令的條文所規限,可按本公司選擇予以贖回。

    27(ii)就可予贖回的任何系列之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而言:(a)在配發時的公司法令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任何贖回日期(定義見下文)透過向該等將予贖回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持有人發出相關贖回日期前不少於30日但不多於60日的書面通告(「贖回通告」),贖回全部或僅部份該等系列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b)每股贖回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均須以相關貨幣支付其面值、該股份入賬列為繳足的任何溢價連同當時即期股息期間直至贖回日期已累算股息(惟任何該等金額應以根據或按本細則已經或應該支付的現金股息為限)的總額;(c)就僅贖回任何系列之部份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情況而言,為釐定將予贖回的特定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本公司須安排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在場情況下於辦事處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地點進行抽籤;(d)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於贖回日期是否採用憑證方式或無憑證方式應根據於贖回日期上午12時01分或董事會可能(受所涉及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要求規限)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時間之股東名冊決定;(e)根據上文(ii)(a)分段發出的任何贖回通告均須列明適用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特定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及贖回價(列明其中將計入的每股已累算及未付股息金額,並說明將予贖回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於贖回時將不再累算股息),以及僅就將予贖回並於贖回28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而言,須說明就贖回而提交及交回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所有權文件及支付贖回款項的地點。

    於該贖回日期,在本段條文及公司法令條文的規定下,本公司須於當日贖回將予贖回的特定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

    贖回通告或其發出過程中存在的任何瑕疵概不影響贖回程序的有效性;(f)本(ii)(f)分段條文乃適用於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

    於贖回任何系列之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時的應付款項須不遲於贖回通告就此列明的日期以倫敦市或相關貨幣所屬國家主要金融心的銀行付款的相關貨幣支票或按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要求轉賬至受款人的倫敦市或相關貨幣所屬國家主要金融中心的銀行相關貨幣賬戶的方式支付。

    相關款項須在於贖回通告列明的地點或地點之一提交及交回有關股份證明書後方予支付,倘按上述交回的任何股份證明書包括並非於有關贖回日期將予贖回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本公司須於其後14日內29向持有人免費發行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新股份證明書,惟董事會可決定毋須提交及交回股份證明書,在此情況下,所有股份證明書自支付於贖回與股份證明書相關的記名股份時應付款項之日起均告失效及無效。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g)本(ii)(g)分段條文乃適用於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

    董事會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贖回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程序(始終受所涉及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要求規限)。

    於信納已完成該等程序後,本公司須向所涉及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持有人支付贖回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應付款項。

    支付贖回款項在所有方面均須遵守任何適用財政或其他法例;(h)在不影響上文(ii)(g)分段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惟須受該段所載內容的規限:(1)贖回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程序可涉及或包括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任何人士向所涉及的有關系統營運者發出發行人指示,請求或要求刪除所涉及有關系統內所涉及持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有關的任何電腦記錄;及╱或(2)倘董事會如此決定(以向所涉及持有人發出書面通告的方式,該通告可載於所涉及贖回通告內),本公司可要求所涉及其30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持有人於贖回日期前將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由無憑證方式變更為憑證方式(在此情況下,則上文(ii)(e)分段內將予贖回且於贖回日期採用憑證方式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有關條文及上文(ii)(f)分段將適用於贖回程序);(i)自有關贖回日期起,到期贖回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不再累算股息,惟就任何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而言,於妥為交回其股份證明書之後,或倘該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於有關贖回日期採用無憑證方式,上文(ii)(g)分段所述贖回程序已完成,而於該贖回日期應付的贖回款項被不當地不予支付或拒絕支付除外,在此情況下,該等股息(按當時適用股息率)應被視為一直持續,並相應自有關贖回日期直至支付該等贖回款項的日期持續累算。

    直至有關贖回款項連同其任何已累算股息獲支付,該等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不得視作已被贖回;(j)倘支付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贖回款項的到期日,就有限投票權歐元優先股而言,該日並非TransEuropeanAutomatedRealTimeGrossSettlementExpressTransferSystem或任何其他替代結算系統營業的日子,或就以歐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而言,該日並非於該貨幣所屬國家主要金融中心可以相關貨幣進行外匯交易的日子(各自為「營業日」),則該等款項將於隨後下一個為營業日的日子支付,且毋須因該延遲而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款項;及(k)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當時之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其31中任何一名收取)收取贖回該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應付款項均就此對本公司構成完全解除。

    (iii)根據本(DDD)段條文贖回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均應於贖回時註銷。

    (E)投票(i)任何優先股持有人無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惟以下情況除外:(a)倘該股份最近期應付(或若非因本細則(G)段的任何適用條文則原應支付)之股息未予以全數支付;(b)將於該會上提呈修改或廢除有關股份構成其中一部份的該類別股份所附帶之任何權利、優先權、特權、限制或約束之決議案(及屆時僅就該決議案發言及投票);或(c)董事會可能於配發有關股份前釐定的其他情況,及在該情況下須根據及受限的條款。

    (ii)倘董事會於配發任何系列優先股前如此釐定,有關股份持有人於上述情況下有權參與要求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惟須根據及受限於董事會可能於配發有關股份前釐定的條款。

    (iii)當優先股持有人有權就某項決議案進行投票時,就舉手表決而言,每位持有人有權根據公司法令規定投票,而就投票方式表決而言,每位親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有關持有人就彼持有之每股優先股擁有董事會可能於配發有關股份前釐定之票數。

    32(F)並無其他權利優先股概不:(i)賦予參與分配本公司利潤或資產的任何權利,惟本細則(B)、(C)、(D)、(DD)及(DDD)段所載者除外;(ii)在公司法令規限下,賦予參與任何要約或因權利而獲邀請或以其他方式認購額外的本公司股份的任何權利;或(iii)賦予參與任何紅股發行的任何權利,惟本細則(G)(iv)分段所載者除外。

    (G)不派付股息倘董事會於配發前如此釐定,下列所有或任何條文須適用於任何系列的優先股(「相關優先股」):(i)(a)倘於本應就任何相關優先股支付股息(「相關股息」)的任何日期(「股息支付日期」),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可供分派利潤不足以全數支付相關股息,則:(1)無須支付相關股息;或(2)董事會將(於全數支付或撥留所需款項以全數支付(1)於股息支付日期或之前就在參與利潤方面排列優先於相關優先股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股份應付的所有股息及(2)下文(vii)分段所述之任何特別股息後)動用該利潤(如有)按於相關日期或之33前已累算及應付參與股份(定義見下文)的股息金額之比例向參與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

    就本段而言,詞彙「參與股份」指相關優先股及在參與利潤方面與相關優先股排列同等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其他股份,且(X)其於股息支付日期有應予支付的股息或(y)其於股息支付日期有逾期未付的累積股息,惟倘董事會於配發任何相關優先股前釐定本(i)(a)分段條文須適用,則其應適用上文第(1)項及第(2)項其中一項(而非兩項);(b)倘其後看似已全部或部份支付的任何該股息不應根據本分段條文支付,則在董事會真誠行事的前提下,彼等無須就任何股東因有關付款已作出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c)為免生疑,本第7條細則並無(惟須一直遵守任何相關優先股的發行條款)對董事會施加任何要求或責任須決議分派任何財政年度本公司可供分派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份利潤,或撤除或縮減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獲賦予的任何權力、權限或保護;(ii)倘董事會認為就相關優先股支付任何股息將違反或導致違反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或其繼任機構)不時適用於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資本充足規定,則不得支付任何該股息;(iii)倘任何相關優先股的股息或其任何部份因上文(i)或(ii)分段指明的原因而未支付,則有關股份持有人不得就該等不付款提出申索,惟下文(iv)分段(倘適用)規定者除外;(iv)(a)本(iv)分段條文適用於以下情況34(1)本應於特定日期就相關優先股支付的任何股息(「相關分期付款」),因上文(i)(a)(1)或(ii)分段指明的原因而尚未支付;(2)(A)下文(vii)分段所述任何特別股息須已全數支付或已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及(B)於相關股息支付日期或之前就在參與利潤方面排列優先於相關優先股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股份應付的所有股息,須已全數支付或已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或倘任何有關股份賦予根據本(iv)分段或與本(iv)分段規定類似的條文透過對利潤或儲備進行資本化而配發額外股份的權利,有關股份持有人在未獲支付任何有關股息情況下有權收取的額外股份已向其配發;及(3)本公司可用於有關用途的任何儲備賬戶(包括資本贖回儲備(如有)及股份溢價賬戶(如有))或損益賬戶的餘額款項(如有),合計足以用於及能夠用於按本(iv)分段下文之基準以票面值全數支付就相關優先股配發的額外優先股,連同有關可能須按照或根據與本(iv)分段所述類似的條款向在參與利潤35分配方面與相關優先股排列同等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其他股份的持有人配發的額外優先股;(b)於原應支付相關分期付款的日期,在公司法令規限下,董事會須向相關優先股各持有人配發及發行入賬列為繳足的與相關優先股具有相同面額的額外面值優先股(任何零碎股權不予理會),該面值的數額相等於倘向其支付分期付款時原應支付的相關分期付款現金額(不包括任何相關稅項抵免)乘以董事會於配發相關優先股前釐定的系數得出的金額;(c)就根據本(iv)分段繳足將予配發的額外優先股而言,董事會須從本公司可用於該用途的賬戶或儲備中撥出彼等所釐定(包括以英鎊、美元或任何相關貨幣且為根據法律准許如此撥用),相等於當時將予配發額外優先股的面值總額的金額,並須作出上述款項的所有撥出及應用以及繳足優先股的所有配發及發行,以及一般地進行彼等認為令本(iv)分段生效所需或適宜的一切行動和事宜;(d)(1)本(iv)(d)分段適用於本公司可用於有關用途的賬戶及儲備的餘額款項合計不足以允許本公司合法配發所有或部份額外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或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未配發股份」),而該等額外優先股為根據上文(iv)(b)分段本應配發的相關優36先股或根據本(iv)分段或根據與本(iv)分段類似條款須就在參與利潤方面與相關優先股排列同等的任何其他股份,但本公司若配發董事會以下述方式釐定的其面值總額相等於未配發股份面值總額的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則足以允許;(2)於任何該等情況下,本公司須向本應獲配發未配發股份的人士配發若干數目的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其入賬列為繳足的面值總額為董事會釐定的相等於未配發股份(倘其被配發)的面值總額,有關釐定將應用有關日期的適當匯率(由董事會挑選),該日期即如非因上文(i)或(ii)分段指明的原因,則相關分期付款本應獲支付的日期(但零碎股份不予配發);(3)該等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須附帶有關股息、股本、投票權或董事會視為適宜的其他權利,以確保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該等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持有人盡可能處於與倘若彼等已收取未分配股份時相同的地位,以致(但不損害前文的一般性):(A)每當本細則(I)段所述類型的任何更改或廢除對有關額外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的影響,董事會認為,與其對有關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乃就其配發之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或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的影響大致37相同時,則有關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須被視為構成與上述有限投票權英鎊優先股或其他貨幣計值優先股同一類別優先股的一部份;及(B)就本細則(I)段所述任何會議或書面同意而言,不論本細則任何其他條文的規定,該等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持有人可行使的投票數目及其面值須由董事會將其持有該等額外有限投票權美元優先股面值按上文第(2)段所述適用匯率兌換為英鎊或相關貨幣而釐定(但不理會由此產生的任何零碎股份);(e)自其配發日期起,根據本(iv)分段配發的額外優先股,在上文(d)分段規限下賦予與相關優先股相同的權利,須受與相關優先股相同的限制規限,並在各方面與相關優先股排列同等,惟僅在有關參與相關分期付款方面有所不同除外;(f)倘根據本(iv)分段任何將予配發的額外優先股因為董事會根據二零零六年公司法令第551條獲授權配發之股份數目不足而不能配發,董事會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透過一項或多項決議案授予董事會適當權限以配發股份;(v)倘任何相關優先股的任何股息並未全數支付(或未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則本公司其後不得(在並未獲得擁有大多數面值的相關優先股持有人書面同意或於相關優先股持有人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之情況下)以任何代價贖回、削減、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38排列等同或低於相關優先股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其他股本(及不得撥留或設立任何償債基金以作出任何贖回、削減、購買或其他收購)直至董事會就配發相關優先股前釐定有關期間的相關優先股的股息獲全數支付(或已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為止;(vi)在下文(vii)分段規定的規限下,倘任何相關優先股的任何股息尚未全數支付(或未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則其後不得就於享有股息方面排列低於相關優先股的本公司股本中任何其他股本宣派或支付股息(及不得為支付該等股本的任何有關股息撥留款項),直至董事會就配發相關優先股前釐定有關期間的相關優先股的股息獲全數支付(或已為其全數支付撥留款項)為止;及(vii)於任何曆年,不論是否已就任何相關優先股全數支付股息及不論本細則任何其他條文的規定,倘其決議及在公司法令規限下,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於該曆年內之前並無支付股息的任何股份支付(或為其支付撥留足夠款項)特別股息,每股不超過0.01英鎊(或倘為美元計值股本,每股不超過0.01美元,或倘為歐元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0.01歐元,或倘為迪拉姆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0.01迪拉姆,或倘為港元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0.01港元,或倘為印度盧比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0.01印度盧比,或倘為韓圜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1韓圜,或倘為新39加坡元計值股本,則每股不超過0.01新加坡元,或倘為以另一貨幣計值的任何系列優先股,則不超過相關貨幣的最小貨幣單位)。

    本細則其他部份凡提述任何優先股的任何應付股息均不得視為包括根據本(vii)分段就任何相關優先股支付的任何特別股息。

    (H)發行另加優先股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候及不時且在毋須獲得任何優先股持有人同意或批准情況下(受任何系列優先股的發行條款規限)增設及發行在參與分配本公司利潤及資產方面排列低於或等同於該等優先股的另加優先股股本。

    有關增設及發行須被視為並無改變、變更、影響、修訂或廢除優先股(受上述者規限)或普通股附帶的任何權利,及為免生疑,該等權利不得被視為透過修改本細則所載有關任何未發行優先股的任何條文(排列同等的條文除外)而被改變。

    在參與分配利潤及資產方面與當時已發行優先股排列同等的任何另加系列優先股,在其增設或發行毋須被視為改變當時已發行優先股所帶的特別權利(除非該等權利另有特別釐定)的情況下,可附帶在各方面與當時已發行的優先股所具有的相同權利或附帶在任何方面與其不同權利,包括(但在不影響前述的情況下)在以下各方面:(i)計算股息的利率及╱或基準可能不同,以及股息可能累積或非累積;(ii)該等股份可自其發行條款可能規定的日期起收取股息,以及股息付款日期可能不同;(iii)該等股份可以以任何貨幣或(倘法律允許)任何一籃子貨幣計值;(iv)於退還資本時可能支付溢價或可能並無溢價;(v)該等股份可按本公司之選擇予以贖回或為不可贖回;(vi)該等股份可能附有權利可以利潤或儲備資本化之方式享有額外股份,而該權利與優先股附帶之權利相若;及40(vii)該等股份可轉換為普通股或於參與分配本公司利潤或資產方面排列等同於或次於優先股之任何其他類別股份,在每個情況下均須根據其發行條款可能規定之該等條款及條件。

    (I)權利的更改在公司法令條文規限下(i)優先股當時附帶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優先權、特權、限制或約束可不時(不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經已發行所有系列優先股不少於四分之三面值的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或於優先股持有人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單一類別而不考慮系列進行表決下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予以更改或廢止;及(ii)任何系列優先股當時附帶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優先權、特權、限制或約束可經該系列優先股不少於四分之三面值的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或於該系列優先股持有人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予以更改或廢止,而其令有關權利受到的不利影響與任何其他系列優先股所受到的影響不同。

    本細則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任何獨立股東大會,惟所需法定人數須為一名或以上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之面值之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代表,每一名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將有權就其所持有的該類別的每一股投一票,任何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可要求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且於該等持有人的任何續會上,親自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一名持有人(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將構成法定人數。

    (J)寄發通告等本公司須於向普通股持有人寄發或交付通函或其他文件的同時向優先股持有41人寄發或交付本公司向普通股持有人寄發或交付的每份通函或其他文件,包括(儘管有(E)段條文的規定)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每份通告。

    8.權利的更改在公司法令條文規限下,任何現有類別股份附帶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可不時(不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經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該類別持作庫存股份的任何股份)不少於四分之三面值的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或於該等股份持有人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予以更改。

    本細則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任何上述獨立股東大會,惟所需法定人數為兩名有權投票及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之面值之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代表,(不包括該類持作庫存股份的任何股份)(但於任何續會上,有權投票並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一名持有人(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將構成法定人數),每一名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及有權投票的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將有權就其所持有的該類別的每一股投一票(須受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權利或約束規限)及任何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投票的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可要求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

    本細則前述條文適用於更改任何類別股份當中部份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猶如該類別內被不同對待的每組股份構成單獨類別且其特別權利被更改。

    9.發行排列同等的股份任何股份賦予持有人的權利不得(於該等股份附帶的權利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被視為透過增設或發行與其排列同等的其他股份或由本公司購買或贖回其本身的任何股份而予以更改。

    10.股份受本細則條文及本公司通過的任何決議案規限,並在不影響現有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情況下,董事會可按其決定以該等時間、代價及條款向該等人士發售、重新分類、配發、授出認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本公司股份。

    4211.支付佣金本公司可就有關任何股份之發行或以現金銷售庫存股份行使公司法令賦予或允許之一切權力以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

    任何上述佣金或經紀佣金可以現金支付或透過配發繳足或部份繳款股份或其他證券支付,或部份以現金支付及部份以分配股份或證券支付。

    12.不承認信託除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命令或法律規定外,否則任何人士不得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但根據本細則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該等權益或權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項),但持有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13.無憑證式股份(A)根據及受限於無憑證式證券規則,董事會可允許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權以股份證明書以外的其他形式作為憑證,並且該類股份的所有權可透過相關的系統予以轉讓,及就該類別股份作出安排(倘所有該類別股份在所有方面相同)以成為參與類別。

    該類別股份在相關時間為參與類別時,其所有權僅可以股份證明書以外的其他形式作為憑證。

    在無憑證式證券規則規限下,董事會亦可隨時決定由董事會指定的日期起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權不再以股份證明書以外的其他形式作為憑證,或其所有權不再透過任何特定相關系統的方式進行轉讓。

    為免生疑,屬於無憑證式股份的股份不得被視為構成獨立於享有相同權利的憑證式股份的一個類別。

    (B)就屬於參與類別的類別股份而言,只要其仍為參與類別,則本細則條文概不得在不符合以下任何方面的範圍內應用或具有效力:(i)以無憑證方式持有該類別股份;(ii)透過相關系統轉讓該類別股份之所有權;43(iii)無憑證式證券規則之條文,及(iv)本公司行使任何權力或職能或透過有關系統執行任何行動。

    及在不影響本細則之一般性前提下,本細則條文概不得在不符合經營者,只要無憑證式證券規則許可或有所規定,就無憑證方式該類別股份之證券登記名冊,進行維持、保存或記錄範圍內應用或具有效力。

    (C)根據及在無憑證式證券規則的規定規限下,於相關時間為參與類別之類別股份可由無憑證方式改為憑證方式,並由憑證方式改為無憑證方式。

    (D)根據本細則或公司法令,倘本公司有權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沒收、重新配發、接納對無憑證式股份的放棄或另對無憑證式股份強制執行留置權,則在本細則及公司法令規限下,該權利將包括董事會採取以下行動之權利:(i)以書面通告要求該無憑證式股份持有人,於該通告可指定之時限內將股份由無憑證方式改為憑證方式,且於董事會要求的整段期間,將該股份保持為憑證式股份;(ii)就進行該股份的轉讓所需,委任任何人士採取其他步驟,以該股份持有人之名義透過有關系統或其他方式作出有關指示,而該等步驟將生效,猶如其由該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採取一樣;及(iii)採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以達致出售、轉讓、處置、沒收、重新配發或放棄該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股份的留置權。

    (E)除董事會另有釐定外,股東以無憑證方式持有之股份將被視為與該股44東以憑證方式持有之任何股份獨立持有。

    然而,以無憑證方式持有之股份不得被視為構成獨立於享有相同權利的憑證式股份的一個類別。

    (F)除董事會另有釐定或無憑證式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外,從或就無憑證式股份發行或增設之任何股份須為無憑證式股份,而從或就憑證式股份發行或增設之任何股份須為憑證式股份。

    (G)本公司將有權假設,其根據無憑證式證券規則存置且定期與相關營運者證券登記冊進行核對的任何證券記錄已完整及準確地轉載營運者證券登記名冊所載有的詳情,並因此無須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因依賴該假設的任何作為或行動或不行動而承擔任何責任;尤其是,倘本細則的任何規定要求或假定依賴登記冊所載資料採取行動,則應理解為允許依賴任何相關證券記錄(按所述方式存置及核對)所載的資料採取行動。

    股份證明書14.股份證明書的權利作為任何憑證式股份持有人名列於股東名冊的每名人士(法律並無規定本公司須向其發行股份證明書的人士除外)有權於公司法令指定時限內(或倘為較早時間,於發行股份時指定的任何時限或時間內)免費獲得一張代表任何一個類別所有股份的股份證明書。

    就數名人士聯名持有憑證式股份而言,本公司無須向上述人士發出多於一張股份證明書,而向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交付一張股份證明書,即已作為充分交付股份證明書予各聯名持有人。

    轉讓一張股份證明書的部份而非全部股份的股東有權免費獲發餘下股份的股份證明書,惟限於餘下股份以憑證方式持有。

    15.更換股份證明書倘股份證明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損毀,其可按照董事會決定有關提供證據及彌償保證的條款(如有)並(倘屬污損或破損)向本公司交回原股份證明書後予以更換。

    代表任何股東所持任何一個類別股份的任何兩張或以上股份證明書可應其要求予以註銷,並代之以發行一張該等股份的新股份證明書。

    代表45任何股東所持任何一個類別股份的股份證明書可應其要求予以註銷,並以發行兩張或以上該等股份的新股份證明書予以取代。

    董事會可要求支付本公司因根據本細則發行任何股份證明書而產生的任何額外實際開支。

    兩名或以上聯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名均可根據本細則要求更換股份證明書。

    16.股份證明書蓋章每張股份證明書須以印章或董事會經考慮發行條款及任何上市規定後可能授權的其他方式簽立,並須指明其涉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該等股份的繳足或各別繳足款項。

    董事會可議決(無論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任何有關股份證明書上的任何簽名無須為親筆簽名但可以若干機印或其他方式加蓋或加印於該等證明書上,或該等證明書無須經任何人士簽署。

    17.寄發股份證明書的風險由持有人承擔根據本細則寄發每張股份證明書的風險將由有權收取股份證明書的股東或其他人士承擔。

    本公司將不會對於投遞過程中任何股份證明書的遺失或延誤承擔任何責任。

    留置權18.本公司對未繳足股款股份的留置權如股份(非全部繳款股份)涉及任何應向本公司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應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

    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將延伸至就股份應付的所有款項。

    董事會可隨時一般性地或在任何特別情形下,豁免已產生之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獲全部或部份豁免遵從本細則的規定。

    19.透過出售強制執行留置權有關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倘留置權涉及一筆現時應繳付款項,且已向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已向藉傳轉而享有該股份的人士發出通告,要求付款及述明倘該通告未獲遵從則股份可被出售,而上述款項於通告後十四個足日仍未繳付,則本公司可以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出售該股份。

    為使該出售生46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人簽署出售股份的轉讓文件予買方或按照買方的指示簽署轉讓文件。

    買方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售賣有任何不合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20.出售所得款項之應用在本公司支付出售其擁有留置權之任何股份的費用後之所得款項淨額須用作或用於支付或獲解除有關留置權所涉債項或債務(以其現時應支付為限),而任何餘款將支付予出售當時有權享有股份之人士,惟須受涉及非現時應予支付的債項或債務而在出售前存在的同樣留置權規限,並須交出(如本公司要求)已出售股份的股份證明書以供註銷。

    催繳股款21.催繳在發行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且並未透過或根據發行條款訂定繳款時間的股款(不論作為股份面值或溢價),而每名股東須(如接獲本公司向彼發出至少十四個足日的通告,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按通告規定向本公司繳付就其股份所催繳的股款。

    催繳股款可規定分期繳付。

    催繳股款可按董事會的決定予以全部或部份撤銷或延期。

    儘管催繳股款的股份其後被轉讓,被催繳股款的人士與其股份的所有權繼承人仍須共同及各別就所有催繳股款負責。

    22.催繳的時間股款的催繳須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案時已作出。

    23.聯名持有人的責任股份之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所催繳的全部款項。

    24.欠繳股款應計利息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欠繳該款項的人士須按董事會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5%)就欠繳款項支付由到期應付日47期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以及支付本公司因該欠繳款而產生的所有開支,惟於任何情況下董事會可豁免支付全部或部份利息或開支。

    25.配發時應付的款項視為催繳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股份配發時或於任何其他指定日期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作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分期催繳股款),須被視為催繳股款,如其未獲繳付,本細則中所有條文將會適用,猶如有關款項已透過催繳成為到期應繳付一樣。

    26.區分的權力董事會於發行股份時或之前,可對承配人或持有人區分催繳股款須予繳付的款項及付款時間。

    27.預繳催繳款項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合時收取股東願就所持任何股份提前繳付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未催繳及未繳付的款項,於預繳全部或任何股款後,可按董事會決定的該利率(不得超過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5%,除非本公司透過普通決議案另有指示)支付此等預付款項的利息,直至如非因該次預繳,該等款項本會到期應繳付時止。

    沒收股份28.未付催繳或分期股款通告倘股東於指定付款日期後仍未就任何股份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催繳股款,則董事會可隨時向其發出通告,要求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連同任何已累算的利息及本公司因該欠繳而產生之任何開支。

    29.通告的形式上述的通告須另訂日期(不少於通告日期起計十四日),以規定有關股東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於通告指定的地點繳款;該通告並須述明,如在該指定日期或48之前沒有於指定地點繳款,則該已催繳股款或到期應繳付分期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可被沒收。

    30.因不遵照通告而沒收股份倘上述通告的規定未獲遵從,則於有關股份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及應付利息及開支獲支付之前,董事會可隨時透過決議案沒收該通告涉及的任何股份。

    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派付的股息及其他款項。

    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可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在該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放棄的股份。

    31.沒收後發出通告如任何股份被沒收,本公司須向沒收前為股份持有人之人士發出沒收通告,但沒收概不會因任何遺漏或因疏忽而沒有發出該通告而成為無效。

    32.出售沒收股份於根據公司法令規定作出註銷之前,被沒收股份將視作本公司財產,並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及方式向於沒收之前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為進行上述處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士予簽署轉讓文件予指定承讓人。

    本公司可收取就處置股份獲給的代價(如有)。

    在出售或處置該股份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取消該項沒收。

    33.即使股份被沒收仍須支付拖欠款項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就該沒收的股份而言,該人士即停止作為股東,並須將沒收股份的證明書交回本公司註銷,但其仍須負責向本公司支付在沒收股份當日其就該股份應繳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由沒收之日至付款日期為止期間按董事會決定的利率(不超過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5%)就該等款項計算的利息,而本公司可強制執行付款而無責任就所沒收股份的價值或處置該等股份時所收取的任何代價作出扣減。

    4934.沒收的法定聲明於法定聲明內述明聲明人是本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及某股份已於指定日期被沒收,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法定聲明中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該聲明書將(受簽署轉讓文件規限(如需要))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而獲得被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股份的人士無須理會購買款項(如有)如何運用,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暫停權利35.不披露利益時暫停權利(A)倘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於該等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相關期間未能遵從任何有關該等股份的法定通告,或看似是在遵從該通告的情況下,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不足夠的陳述,則本公司可向該等股份的持有人發出另一通告(「限制通告」),表明自發出限制通告起,該等股份將受到部份或所有相關限制。

    儘管本細則任何其他條文有所規定,自送達限制通告起,該等股份將據此受限於該等相關限制。

    為強制執行有關「相關限制」的定義第(iii)分段所述相關限制,董事會可向有關股東發出通告,要求該股東於該通告所述的時間將持有的相關股份由無憑證式股份改為憑證式股份,並於董事會要求的整段期間內,將該等股份保持為憑證方式。

    通告亦可述明,股東不可將任何以憑證方式持有的相關股份改為無憑證方式。

    倘股東未能遵從該通告,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指示營運者將以無憑證方式持有的相關股份改為憑證方式。

    (B)倘於發出有關任何股份的限制通告後,董事會信納,任何有關該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的法定通告規定由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於限制通告所針對的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之其他人士提供的所有資料已獲提供,則本公司將於七日內取消該限制通告。

    本公司可隨時酌情取消任何限50制通告或免除任何股份受限制通告的規限。

    本公司須於接獲書面通告訂明有關股份已按公平銷售轉讓後的七日內註銷限制通告。

    (C)倘任何限制通告取消或就任何股份不再生效,任何因該通告而不予支付的股份相關款項(不計利息)將支付予若無該通告本應有權收取該等款項的人士或按其指示支付。

    (D)根據受限制通告規限的任何股份的權利發行的本公司任何新股份亦須受該限制通告規限,而董事會可規定獲配發新股份的任何權利,須相應受到於該等股份獲發行時將因限制通告而須受到的限制。

    (E)已接獲限制通告的任何股份持有人可隨時要求本公司以書面提供發出限制通告的理由或其仍未取消的原因,而本公司於接獲該通告後十四日內須提供該資料。

    (F)倘本公司向於任何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的人士發出法定通告,須同時將副本發給股份持有人,但沒有或遺漏如此行事或該持有人未接獲副本,並不使該通告失效。

    (G)本細則乃增補且不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因任何人士未能於法定通告指定的時間內提供該通告規定的任何資料而產生的法定權利。

    就本細則而言,法定通告無須訂明相關期間,但可要求於相關期間到期前提供任何資料。

    (H)於本細則:倘董事會信納,向與股份持有人無關連的一方或於該等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的任何人士真誠銷售股份的全部實益擁有權,包括以或依據接納收購要約的方式作出的銷售以及透過認可投資交易所或英國之外何51其他證券交易所作出的銷售,即為「公平銷售」。

    就此而言,聯繫人士(定義見於採納本細則當日有效的關於無力償債的任何法規)乃屬於與持有人或於該等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的任何人士有關連的人士;任何股份中「看似擁有權益的人士」指名列就法定通告作出的回覆內或由股東以其他方式通告本公司如此擁有權益或本公司根據公司法令存置的任何股東名冊或記錄顯示如此擁有權益的任何人士,或計及鑑於對任何其他法定通告相關回應作出的回應或沒有回應,以及本公司擁有的任何其他有關資料,本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如此擁有或可能如此擁有權益的任何人士;「擁有0.25%權益之人士」指持有或本公司根據公司法令存置的任何股東名冊或記錄顯示於送達限制通告日期已發行股份或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中按本公司股份(按不包括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任何股份計算)或該類別股份(按不包括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該類別股份計算)的數目或面值計擁有至少由合共0.25%股份權益的人士;「相關期間」指於送達法定通告後十四日期間;「相關限制」指倘限制通告向擁有0.25%權益之人士送達,則:(i)該等股份將不賦予該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持有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獨立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或行使股東獲賦予有關股東大會的任何其他權利;(ii)董事會可不予支付所有或任何部份股息或其他應就有關股份支付的款項,且該持有人無權收取股份以替代股息;(iii)董事會可拒絕登記任何屬憑證式股份的股份轉讓,除非該轉讓根52據公平銷售作出而於任何其他情況下僅指此定義(i)分段所指定的限制;及「法定通告」指本公司根據公司法令送達要求披露股份權益或擁有股份權益之人士身份詳情之通告。

    轉讓股份36.轉讓(A)在本細則適用於下列各項的限制之規限下:(i)任何股東可按照無憑證式證券規則規定的方式並在該規則的規限下,透過有關系統轉讓其所有或任何無憑證式股份,且據此,本細則的任何條文如規定或預期透過書面文件或交出將予轉讓的股份的股份證明書進行轉讓,則該條文概不適用於無憑證式股份;及(ii)任何股東可以通常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進行其所有或任何憑證式股份的轉讓。

    (B)任何股份轉讓人仍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

    37.簽署轉讓文件憑證式股份的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如為部份繳款股份)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簽署。

    所有轉讓文件一經登記,可由本公司保管。

    38.拒絕登記部份繳款股份的權利董事會可拒絕登記任何未全部繳款股份的轉讓。

    39.其他拒絕登記的權利(A)在無憑證式證券規則所載的情況下及倘(倘為向聯名持有人轉讓)無憑53證式股份將向其轉讓的聯名持有人數目超過四名,則可拒絕登記無憑證式股份的轉讓。

    (B)董事會可拒絕登記憑證式股份的轉讓,除非:(i)轉讓文件已繳妥印花稅或妥為核證或以董事會信納的其他方式表明可豁免印花稅,並隨附有關的股份證明書(由法例並無規定本公司須向其發行證明書且其並未獲發行證明書的人士所進行的轉讓除外)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用以顯示簽署轉讓文件的人士有權作出轉讓的其他證明,以及倘轉讓文件由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亦須隨附該人士的簽署授權,留交辦事處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其他地點;(ii)轉讓文件僅涉及一個類別的股份;及(iii)倘為向聯名持有人轉讓,股份將向其轉讓的聯名持有人數目不得超過四名。

    (C)就本細則與股份轉讓登記有關的各方面而言,承配人為另一人士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將被視為轉讓,而董事會有相同權力拒絕令該放棄生效,猶如其為轉讓。

    40.無登記費本公司不應就登記任何轉讓、有關或影響任何股份所有權之文件或文據或於名冊作出其他登記收取費用。

    無法聯絡之股東41.出售由無法聯絡股東持有的股份的權利(A)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可按出售時可合理獲取的最佳價格,或倘有關股份在香港股東名冊分冊登記,則指示香港聯交所成員按出售時可合54理獲取的最佳價格,代表股份持有人或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出售任何本公司憑證式股份:(i)在一段12年期限內,(a)該等股份已以憑證方式或無憑證方式發行,(b)至少三次現金股息就該股份已應予繳付,及(c)並無將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現金股息兌現或透過有關系統向銀行賬戶轉移資金或以第124條細則介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領取股息;(ii)在該12年期限屆滿後,本公司:(a)向該人士之最後所知地址或根據本細則發出通告之地址發出通知,告知本公司有意出售股份。

    在發出該通知前,本公司必須使用其認為合理的努力,與享有傳轉權益的有關持有人或人士取得聯絡;或(b)倘該等股份於香港股東名冊分冊登記,則本公司已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下的任何責任,在香港報章上刊登廣告,以告知其有意出售該等股份。

    (iii)在該12年期限內及在上文(ii)所述的(a)發出通知或(b)(如有關)刊登廣告(或倘該等廣告於不同日期刊登,則為該等廣告中最後刊登的廣告的刊登日期)起計三個月期間,本公司並無收到股份持有人或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的任何通訊;及(iv)倘該等股份於香港股東名冊分冊登記,則本公司已向香港聯交所發出其有意進行該出售之通告。

    (B)本公司亦有權按出售時可合理獲取的最佳價格,或倘有關股份在香港股東名冊分冊登記,則指示香港聯交所成員按出售時可合理獲取的最佳價格,出售根據本細則(A)段適用之股份(或根據如此發行之股份)以憑證方式或無憑證方式發行之任何額外的本公司憑證式股份,惟就該55等額外股份而言(A)(i)至(A)(iv)分段之準則須已達致(但猶如「在該12年期限屆滿後」字句於第A(ii)段中遺漏以及猶如「在該12年期限內及」字句於第A(iii)段遺漏,及並無就該等股份兌現股息或透過有關系統向銀行賬戶轉移資金或以第124條細則介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領取股息)。

    (C)為執行根據本細則出售股份,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士轉讓有關股份,而由該人士簽署之轉讓文件將有效,猶如其由股份持有人或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簽署一樣。

    買方無須理會購買款項如何運用,其股份所有權亦不受有關股份出售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D)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經支付出售費用後)將被相關股份持有人或有權轉讓股份人士沒收並撥歸公司所有。

    本公司在任何方面均毋須就該等所得款項(或其任何部分)向該等股份的前持有人或經轉讓而有權享有該等股份的人士或任何其他先前有權享有該等股份的人士負責,亦無須就該等所得款項(或其任何部分)作出交代。

    (E)倘公司根據本條細則出售股份,該等股份任何未被兌現或領取但未根據該等細則被沒收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將被沒收,於股份出售時撥歸公司所有。

    公司有權將該等股息或其他款項用於公司的利益。

    股份傳轉42.身故時傳轉倘某股東身故,則唯一獲本公司承認擁有身故者股份所有權的人士須為多名或一名尚存者(倘身故者為聯名持有人)及身故者的遺產代理人(倘身故者為唯一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僅有的尚存者),但本細則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的遺產就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之任何股份所涉及的任何法律責任。

    43.於股東名冊登記傳轉如因股東死亡或破產或其他事件致使某人士藉法律的施行而獲傳轉憑證式股56份之享有權,在其證明令到董事會信納時,董事會須於獲取證明後兩個月內在股東名冊中記錄該人士之享有權。

    44.享有傳轉權益人士的選擇在本細則其他部份的規定規限下,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可選擇成為股份持有人或由彼提名的人士登記為持有人。

    倘彼選擇自己登記,則彼須向本公司發出表明該選擇之通告。

    倘彼選擇讓另一人士登記,而股份為憑證式股份,則彼須簽署股份轉讓文件給予該人士。

    倘彼選擇自己或另一人士登記,而股份為無憑證式股份,則彼須採取董事會要求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文件及透過相關系統提供指示)以令彼自己或該人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

    董事會可隨時要求該人士選擇自己登記或轉讓股份,而倘該等要求於發出後六十日內未獲遵從,則董事會可不予支付所有股息及其他股份應付款項直至該等要求已獲遵從。

    本細則所有與股份轉讓及轉讓登記之條文將適用於上述通告或轉讓,猶如該股東並無死亡或破產或並無發生其他引致傳轉之事件,且通告或轉讓由該股東發出或簽署一樣。

    45.享有傳轉權益人士的權利如某人士因傳轉而享有股份之權益,持有人於該股份之權利將告終止,但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之該人士可就股息或就股份應付之其他款項作出充分的責任解除,並猶如其為持有人一樣地擁有對股份的相同權利,惟直至其成為持有人為止,彼無權就該股份(獲董事會授權除外)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的通告或出席該等大會或於會上投票或行使股東就股東大會獲賦予之任何其他權利。

    對股本之改變46.分拆授權本公司分拆股份或部份股份之決議案可釐定分拆產生之任何股份較其他57股份可擁有優先權、利益、遞延或其他權利或受限於任何限制。

    47.零碎股份倘因合併、合併及分拆或分拆股份而使任何持有人享有零碎股份,則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處理零碎股份,包括彙集並出售有關零碎股份或以其他形式處理有關零碎股份。

    為執行有關出售,董事會可安排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在股東名冊中記錄為憑證式股份。

    董事會可向任何人士(包括本公司)出售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並授權某人士轉讓或交付股份予買方或根據買方的指示轉讓或交付。

    獲轉讓或交付任何股份的人士無須理會購買款項的應用,而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將不得因出售的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參與股東大會48.參與股東大會(A)董事會可作出任何其決定為適當的安排,以容許有權出席及參與任何股東大會的人可出席及參與任何股東大會。

    (B)除非大會通告另有說明或大會主席另有決定,否則任何股東大會將被視為於大會舉行之時在大會主席所在之地點進行。

    (C)兩名或以上身處不同地點的人士,如能行使他們在股東大會上發言及表決的權利,即為出席及參加該股東大會。

    任何人士如能在股東大會舉行期間與出席股東大會的所有人溝通,即為能夠行使其在股東大會的發言權。

    任何人士如能就會上提呈的決議案表決(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能在所規定的時限內投票),及在考慮有關決議案是否獲通過之時,該人的表決能在其他出席該大會的人的表決被納入考慮的同時亦被納入考慮,該人即為能夠行使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權利。

    (D)在決定某人士通過電子設施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時,該人身在何處或58該人如何能夠與出席及參與大會的其他人溝通,並無關重要。

    (E)股份持有人可透過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任何須顯示或提供以供查閱的文件,將以電子形式在規定的期間內提供給有權查閱該等文件的人士,而這將符合任何有關規定。

    49.電子設施及衛星會議(A)董事會可決定准許有權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的人士透過電子設施同步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

    透過該等電子設施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將被計入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及有權參與股東大會。

    (B)董事會亦可決定准許有權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的人士在世界各地的衛星會議場地(在本細則中稱為衛星會議)同步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

    於衛星會議場地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應計入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及有權參與股東大會。

    衛星會議將被視為於大會舉行之時在大會主席所在之地點進行,而大會主席的權力將適用於衛星會議。

    董事會可任命一人(衛星主席)主持衛星會議。

    各衛星主席將按照會議主席指示行事,並可採取衛星主席認為必要的行動,以維持衛星會議的適當和有序進行,並將擁有為此目的所需的一切權力。

    (C)在任何有提供電子設施的股東大會及任何衛星會議上,如大會主席信納會議已提供足以讓所有不論以何種方式出席大會及在所有會議場所的股東均能參與召開大會所處理事項的充足設施,則該股東大會及衛星會議即為正式召開及其程式為有效。

    59股東週年大會通告50.遺漏或未收到通告(A)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與任何會議有關之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的任何人士發出會議通告或因意外遺漏而未向該等人士寄發或提供該等文件或其他資料,或該等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即使本公司知悉有關未有寄發或送交或未有收到的情況),該大會之議事程序並不因此無效。

    (B)任何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的股東,將被視為已妥為收取該大會的通告及(倘適用)已接獲有關該大會的目的之妥當通告。

    51.股東大會安排變更倘董事會基於任何理由,全權酌情認為於任何時間或召開股東大會通告所列日期或時間或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或透過該會議提供的任何電子設施舉行股東大會屬不可行或不適宜,或如董事會認為適宜更改與股東大會有關的任何其他安排,董事會可押後(無限期押後或押後至另一時間或地點)或將股東大會改期、或更改、取消或加入任何電子設施或作出任何有關股東大會的更改(或進行其中任何一項)。

    有關重新安排大會的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或相關更改的通告,須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發出,惟無須發出有關將於在重新安排大會上處理的事項的通告。

    倘按此方法重新安排舉行會議,則倘受委代表的委任書最遲於指定舉行重新安排會議48小時前按本細則規定而接獲,則受委代表的委任將為有效。

    董事會亦可根據本細則押後或改動重新安排的大會或就此作出其他安排(或進行其中任何一項)。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52.法定人數除非於任何股東大會開始處理事項時有法定人數出席,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上概不得處理任何事項,惟未有法定人數,概不妨礙選擇或委任大會主席,有60關事宜將不被視為大會所處理事項的一部份。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五名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投票之股東將就所有目的而言構成法定人數。

    53.未有法定人數時的程序倘於會議指定召開時間起計五分鐘內(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而不超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仍未達法定人數,或倘於大會舉行期間,不再存在法定人數,有關大會:(A)如由股東召開或應股東請求書而召開,即須解散;及(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應押後至大會主席決定的另一日(不少於十日後,不包括大會被押後當日以及再次召開大會當日)及另一時間或地點或多個地點及大會主席決定的出席及參與會議的方式舉行。

    於任何續會上,一名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投票之股東(不論其持有的股份數目)將構成法定人數,而任何續會的通告上,須列明一名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投票之股東(不論其持有的股份數目)將構成法定人數。

    54.安保、健康、安全及保安安排(A)董事會或秘書可要求及指示有意出席任何股東大會的人士應接受搜查或其他保安安排或限制(包括健康及安全相關者)及╱或董事會或秘書在有關情況下認為適合的任何其他安排,且董事會或秘書可全權酌情或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拒絕未能接受搜查或安排或未能遵守任何有關保安或安排或限制的人士親身進入或以電子形式參與有關股東大會或將其逐出(不論親身或以電子形式參與)股東大會。

    會議通告毋須提供本條細則下任何此類安排或限制的詳細資料,此類安排或限制的實施亦不應使會議所處理事項無效。

    (B)如股東大會的其中一部分是以電子形式舉行,董事會或秘書可以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必要的規定或限制,以確保能夠識別以此方式參與股東大會的人士身份及電子設施的安全性。

    6155.股東大會主席(A)董事會主席(如有)或倘其未有出席,則由副主席(如有)將出任各股東大會之主席。

    倘超過一名副主席出席,則彼此須互相協定一人擔任主席,或倘彼等未能協定,則由出任董事任期最長的副主席擔任主席。

    倘並無主席或副主席,或於任何大會上,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五分鐘內並無主席或副主席出席,或主席或副主席並不願意擔任主席,則出席之董事須在與會的董事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或倘僅有一位董事出席,則倘其願意,其將擔任大會主席。

    倘概無董事出席,或倘出席之各名董事均拒絕主持大會,則出席並有權投票的人士須在與會的人士中委任一人為主席。

    本細則任何條文均不限制或排除法律賦予大會主席的任何權力或權利。

    (B)倘會議主席以電子方式參加會議但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離線,則該段時間內會議主席將由另一人(按本條細則(A)段確定)接任。

    若未有指定替代主席繼續主持股東大會,而原主席尚未恢復連線,則在原主席離線30分鐘後,會議將延期至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

    56.有規律的進行大會主席有權並須按其認為合適而採取有關行動,或發出指示採取有關行動(包括拒絕任何人士親身或以電子形式參與任何會議),以促進大會事項有規律地進行、與會者的行為規範(包括語言的使用)、任何大會事項的適當討論,以及會議整體的良好秩序。

    主席就任何該等事項、規律事項、程序或大會事項引發的事宜之決定以及就任何事項或事宜是否屬該等性質的決定,將為最終定論。

    6257.出席及發言的權利(A)各董事有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倘大會主席認為有助大會議事,則可邀請任何人士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B)所有尋求以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的人士有責任維持適當的設施使他們能夠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

    受限於大會主席根據本細則將股東大會押後之權力,股東大會的程序不應因任何人士未能透過電子設施出席或參與該大會而失效。

    (C)本細則任何條文均不授權或准許任何股東大會僅以電子方式舉行。

    58.續會倘大會主席認為,(a)有權投票並有意出席的股東,不能在方便情況下於指定舉行大會的地點出席大會;(b)出席人士的行為妨礙或可能妨礙有規律地繼續處理事項;(c)押後大會為使大會事項妥為進行而屬所需,或(d)該會議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的設施或安全性或為會議而提供的電子設施已變得不充分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足以使會議按原定計劃進行,則大會主席可於任何時候在毋須大會同意下(不論大會是否已開始或是否有法定人數出席),將大會無限期押後或押後至另一時間或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及按照其決定的出席及參與會議的方式舉行。

    此外,大會主席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同意下,可隨時(如大會上有指示,則須)將會議無限期延期或押後至另一時間或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舉行。

    倘會議無限期押後,董事會須指定續會的舉行時間及地點(或多個地點(如屬衛星會議))及出席及參與會議的方式。

    在任何續會上,除倘未舉行續會而原應在會議妥為處理的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

    任何會議可押後一次或以上。

    6359.續會通告倘會議押後三個月或以上舉行續會,續會的通告須以原大會的形式發出。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無須就續會或於續會上處理的事項發出通告。

    60.修訂決議案倘為正式提呈為特別決議案的決議案,不得考慮或表決其任何修訂(對明顯錯誤作出的修訂除外);倘為正式提呈為普通決議案的決議案,則除非本公司辦事處於提呈有關普通決議案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日期前最少兩個工作天,接獲修訂的條款以及動議修訂決議案的意向的書面通告,或大會主席全權酌情決定有關修訂可予考慮或表決,否則將不得考慮或表決該決議案的任何修訂(對明顯錯誤作出的修訂除外)。

    在大會主席同意下,提議人可於修訂提呈表決前撤回修訂。

    61.被裁定不合程序的修訂倘對任何考慮中的決議案提呈修訂,但大會主席裁定為不合程序,則實際決案的議事程序將不會因有關裁決的任何錯誤而失效。

    投票62.股東投票在任何股份於發行時所規定或於相關時間持有的任何股份所附有有關投票權的任何特別條款或本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文之規限下,股東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於根據公司法令規定有權表決(不論以舉手方式表決或進行投票)。

    就此而言,倘受委代表獲賦予於舉手表決時如何投票的酌情權,則此將被視為有關股東就受委代表選擇行使該酌情權的方式而發出的投票指示。

    倘以投票方式表決,在任何股份於發行時所規定或於相關時間持有的任何股份所附有有關投票權的任何特別條款及本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文之規限下,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每位股東可就其所持每股股份投一票。

    6463.表決方法在其中一部分以電子形式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董事會可以使用其認為合適的電子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任何該等投票將被視為已在會議的指定舉行時間有效地提出要求。

    在此前提及香港上市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下,提呈任何股東大會表決之決議案,將透過舉手方式表決,除非下列人士(在宣佈舉手表決之結果時或之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A)大會主席;或(B)最少三名親身出席並有權就決議案投票之人士;或(C)佔全體有權就決議案投票之股東的總投票權合共不少於十分一,並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任何一名或以上股東;或(D)持有賦予權利就決議案投票的股份並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任何一名或以上股東,而其就該等股份已繳付的總款額不少於賦予該權利的全部股份已繳總款額的十分一。

    大會主席亦可於決議案提呈作舉手表決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除非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及該要求並未撤回,否則主席宣佈決議案已以舉手方式表決通過、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不獲通過,即為不可推翻之證據,而無須證明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之票數或投票比例。

    64.不予計算的票倘任何股東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權或僅能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所投的任何票,將不予計算。

    65.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程序倘妥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按大會主席所指示的方式進行有關表決。

    65投票表決結果須被視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大會的決議案。

    66.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時間要求以投票表決之方式選舉大會主席或表決有關續會之問題,須即時進行投票。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任何其他問題,須即時進行投票或於大會主席指示之日期(須於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之要求後三十日內)時間及地點或多個地點及大會主席指示之出席及參與會議的方式進行。

    無需就以投票方式表決發出通告,除非大會主席另有指示。

    67.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後繼續處理其他事項以投票方式表決之要求(除有關選舉大會主席或有關續會之問題)不得妨礙大會繼續處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之問題以外之其他事項,且在大會結束前或進行投票表決(以較早者為準)前任何時間在大會主席同意下,可予撤回,而在此情況下,概不能令提出要求前所宣佈的舉手表決結果無效。

    68.聯名持有人的投票倘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投票(不論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後,其他聯名持有人均無投票權,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聯名股份之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

    69.代表無行為能力股東投票任何由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基於股東精神紊亂或未能管理其事務作出頒令的該名股東,可透過任何在此等情況而獲授權作其代表的人士,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或行使有關股東資格而獲賦予的權利(而該名人士亦可以受委代表投票),惟本公司須最遲於應收取受委代表的委任以使委任能有效用於該大會或舉行有關表決的截止時間,接獲董事會信納該名聲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其他權利的授權的證據。

    6670.股份有逾期未繳款項時無權投票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及除非股東己支付現時須就其股份支付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項,否則股東將無權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親自或以受委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或就股東大會或以投票方式表決而行使股東資格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71.投票的異議或錯誤(A)倘:(i)對任何投票人士的資格提出任何反對;或(ii)任何投票不應被計算或可能被拒絕而已被計算;或(iii)任何投票應予計算而未有計算,有關反對或錯誤將不會令大會或續會或任何決議案的表決無效,除非於被反對的投票作出或提交或發生錯誤的大會或(視乎情況而定)續會或表決時提出或指出。

    任何反對或錯誤須提交大會主席,並倘主席決定有關反對或錯誤可能會影響大會決定下,始會令大會上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

    大會主席就有關事項的決定將為最終定論。

    (B)本公司並無義務確定一家公司的受委代表或代表是否已根據股東的指示進行表決,而即使受委代表或代表未有這樣做,亦不會就任何決議案使該次會議或續會或投票所作的決定無效。

    受委代表72.委任受委代表受委代表的委任須以書面作出,並由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權的受權人親自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須蓋上法團印章或由公司高級職員、受權人或其他獲授權簽署人士簽署。

    倘股東(包括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而委任該等受委代表的代表委任書將授予該等受委代表明確權利,在股東大會上代表該名股東行使超過該名股東所有股份的投票權,則各份代表委67任書將為無效,而所委任的受委代表概無權出席有關股東大會,或於會上發言或投票。

    為免生疑問,如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擔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單獨股東大會或任何債權人會議。

    每名獲授權人士均有權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與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公司人員時可行使的相同權利,包括發言及投票的權利。

    73.收取代表委任文件(A)受委代表的委任須:(i)倘委任以文本方式發出,則連同(倘董事會要求)作出授權的授權書或經公證或根據一九七一年授權法令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形式核實的副本,須於委任所列人士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或董事會可能釐訂的較短時間)送交辦事處(或本公司就收取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本而可能指定在英國的其他地點);(ii)倘委任以電子方式發出,則須於委任所列人士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或董事會可能釐訂的較短時間)送交本公司就以電子形式收取受委代表的委任而指定的地址。

    倘董事會要求,任何據此作出有關委任的授權書或經公證或根據一九七一年授權法令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形式核實的副本,須於委任所列人士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或董事會可能釐訂的較短時間)送交有關地址或辦事處(或本公司就收取有關文件而可能指定在英國的其他地點);68(iii)倘於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後超過四十八小時進行表決,須於指定進行表決的時間前二十四時(或董事會可能釐訂的較短時間)如上述形式收取;(iv)倘於大會或續會結束後但於提出要求後四十八小時或以內進行表決,須於要求進行表決的大會結束前(或董事會可能釐訂的其他較後時間)如上述形式收取,而未如所允許形式收取的受委代表的委任或有關的授權書或其副本將無效。

    倘就有關相同股份接獲兩份或以上供相同大會或表決使用的有效但委任不同受委代表的委任,則最後接獲(不論其日期或簽署日期)的一份委任將就該股份而言替代並撤銷另一份委任;倘本公司未能釐訂哪一份委任為最後收取,則概無有關該股份的委任被視為有效。

    受委代表的委任將不妨礙股東親自出席大會或就有關表決作出投票。

    倘有關該大會的受委代表的委任以本細則訂明的電子形式發出,但由於技術故障而收件人未能讀取,股東大會的程序將不會因而失效。

    (B)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在計算本細則所述期間時不予計及非工作日的日子的任何部份。

    74.代表委任文件的最長有效期代表委任文件的委任有效期,由接獲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惟除非該文件另有列明,否則只要委任文件在原會議有效,則委任文件的委任將有效用於續會或大會或續會後的表決。

    75.代表委任文件的形式受委代表的委任須以通常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形式作出(惟此不妨礙使用具備對所有擬提呈決議案的雙向投票選擇的格式)。

    委任受委代表須被視為賦予授權,就於授出委任的大會妥為提呈的決議案修訂或任何其他事69務按受委代表視為合適而要求或聯合要求進行表決並作出投票。

    受委代表的委任除於委任文件另有列明外,將於所涉及的大會的續會上有效。

    76.撤銷受委代表的授權儘管之前已終止受委代表或公司的正式授權代表有關投票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授權,惟由該名人士作出的投票或要求進行的表決仍然有效,除非本公司最遲於應收取受委代表的委任以使委任能有效用於該大會或舉行有關表決或進行表決的截止時間,於辦事處(或本公司就收取受委代表的委任而指定的其他地點)接獲有關終止的書面通告。

    77.獨立股東大會本細則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經作出任何必要變通後,應適用於類別股份持有人任何獨立舉行的股東大會,惟有關修訂或取消該類別股份所附權利除外。

    就本目的而言,普通股以外的股份的持有人並無以其作為股東身份出席或投票的股東大會,亦構成普通股持有人的獨立股東大會。

    78.在股東名冊分冊計算受委代表及票數由本公司高級職員或主管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登記主任的高級職員或董事會就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的證書,就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而言,將為下列者的不可推翻證據:(A)任何一名人士所獲得代表委任書的數目;及(B)就某一決議案在以投票方式表決中投贊成或否決的票數。

    董事委任、退任及罷免79.董事人數除非本公司以普通決議案另行釐定,董事(不計候補董事)的數目須不少於五名惟不得多於三十名。

    7080.董事的股權資格除非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行釐定外,成為董事的資格為單獨持有(並非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持有)1,000美元面值的本公司股本,董事可於取得其資格前行事,惟倘並無取得資格,則須在其委任為董事的日期六個月以內取得其資格。

    81.公司委任董事的權力受本細則所限,本公司可以普通決議案委任任何願意出任董事的人士填補空缺或作為現董事會的新增董事,惟董事的總人數於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由或根據本細則而釐訂的最高人數。

    82.董事會委任董事的權力受本細則所限,董事會可委任任何願意出任董事的人士填補空缺或作為現董事會的新增董事,惟董事的總人數於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由或根據本細則而釐訂的最高人數。

    所委任的任何董事須於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將合資格膺選連任,惟於釐訂須於該大會上輪流退任的董事數目時,將不予計算在內。

    83.輪席退任的數目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最少三分之一董事須退任。

    惟倘其人數並非三或三之倍數,則須輪席退任的最低數目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的人數。

    倘少於三名董事,則所有董事均須退任。

    84.須退任的董事每屆須輪席退任的董事須為於前兩屆股東週年大會當時出任董事職務而並無於上述任何一次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的董事。

    倘如此退任的董事人數依然少於本細則規定的輪席退任最低數目,則最多達該數目的額外董事亦須退任。

    該等額外董事須為自彼等最近一次獲選起任職最長者。

    倘有關董事在同一日最近一次獲選,則須退任的董事將以抽籤方式釐定(除非彼等之間另有協71定)。

    此外,原本毋須退任的董事倘於大會日期在本公司任職(不包括受聘或行政職務)期間連續達九年或以上,則其須予退任。

    每屆須退任的董事(人數及身份)將根據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日期當天營業時間開始時的董事會組成來決定;另由通告日期當日該時間後至大會結束前的期間,即使董事會的人數或身份有任何變更,亦概不會令任何董事因此而須要輪席退任或因此而毋須輪席退任。

    85.填補空缺受本細則所限,於董事退任的大會上,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而再委任該董事或委任其他合資格人士取代其職位。

    86.以特別決議案罷免的權力除公司法令授予任何罷免的權力外,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於任何董事任期屆滿之前將其罷免,並可(受本細則所限)以普通決議案委任任何其他願意出任人士取代其職位。

    87.合資格擔任董事的人士除於大會上退任(不論輪席或其他)的董事外,概無人士將於任何股東大會上獲委任或再委任為董事,除非:(A)該名人士獲董事會推薦;或(B)於大會指定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七日及不早於寄發大會通告翌日,該名人士獲合資格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獲提名人士)向秘書發出書面通告表明其擬提名該名人士獲委任或再獲委任的意向,連同該名人士願意獲委任或再獲委任的書面確認。

    88.退任董事的職位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不論輪席或其他)的董事,倘願意繼續擔任董事,可再獲委任。

    倘彼再獲委任,彼將被視為持續擔任董事。

    倘彼未獲再委任,72彼將留任至大會結束或(倘較早)委任其他人士取代其職位的決議案獲通過為止。

    89.董事停任在無損本細則所載關於輪席或其他退任的條文所限,倘發生下列情況則董事須停任:(A)彼向辦事處或本公司就以電子通訊目的而指定的地址發出或該辦事處或地址接獲彼辭任職務的書面通告,或彼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有關通告;或(B)彼向辦事處或本公司就以電子通訊目的而指定的地址發出或該辦事處或地址接獲書面通告,或彼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有關通告,表示彼提呈辭任而董事會已決議接納該項辭任;或(C)彼正在或一直罹患精神或身體疾病或彼就任何與精神健康有關的法例而言成為一名病人,而董事會決議將其停任;或(D)未經董事會允許,彼連續三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不論其委任的候補董事是否有出席),而董事會決議將其停任;或(E)彼破產或全面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和解;或(F)法律禁止其成為董事;或(G)彼因公司法令而不再為董事或根據本細則被罷免;或(H)透過向辦事處或本公司就以電子通訊目的而指定的地址發出或該辦事處或地址接獲有關罷免其為董事的書面通告,或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有關通告,而該通告由四分之三的董事發出。

    倘董事因任何原因停任,彼將不再為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的成員。

    7390.候補董事(A)董事可委任任何人士為其候補董事,並可酌情罷免所委任的候補董事。

    倘若該候補董事本身並非董事,除非已獲董事會事先批准,否則有關委任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始生效。

    候補董事的任何委任或罷免,須透過委任人書面簽署的通告向辦事處或本公司就以電子通訊目的而指定的地址發出或該辦事處或地址接獲有關通告,或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有關通告,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出始能生效。

    候補董事將有權收取董事會或其委任人為成員的董事會委員會的所有會議通告。

    彼亦有權以董事之身份出席委任彼之董事未能親自出席的任何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並於有關會議上行使或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一切功能、權力、權利及職責,並就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細則的條文將適用,猶如其為董事。

    (B)擔任候補董事的每名人士在所有方面受(除有關委任候補董事及釐定酬金的權力外)本細則,有關董事之條文的規限,並將在其委任期間為本公司之一名高級職員。

    候補董事須單獨就其作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而不會被視為或作為委任彼之董事之代理。

    候補董事可在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範圍內獲本公司付還開支及有權獲本公司作出彌償。

    候補董事無權從本公司收取其作為候補董事的任何袍金,惟委任人倘作出有關書面要求,則本公司該向該候補董事支付原應支付予委任人的任何部份袍金或酬金。

    (C)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擔任候補董事以代表一名以上的董事。

    擔任候補董事的每名人士可就其候補的每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如其亦為董事,則為其本身的表決權以外的一票,但在確定有否法定人數出席時,彼僅能算作一人。

    候補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書面決議案,將猶如其委任人簽署般同樣有效,除非其委任通告中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74(D)候補董事將在下列情況下,不再為候補董事:(i)倘委任人因任何理由不再為董事,惟倘於任何大會上,任何董事因輪席或其他原因退任但於同一大會出獲再委任,其根據本細則作出而於緊接其退任前生效的任何委任將一直生效,猶如其並未退任;或(ii)發生任何彼倘為董事,則須停任董事的事項;或(iii)倘彼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告辭任職務。

    91.執行董事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委員會可不時按其酌情釐定的任期和條款,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在本公司任職或擔任行政人員職位,亦可撤銷或終止任何該等委任。

    撤銷或終止有關委任將無損該名董事可能對本公司作出或本公司可能對該名董事作出有關任何違反彼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服務合約而可能在有關撤銷或終止中涉及的任何賠償申索。

    獲上述委任的董事將收取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任何委員會所釐定的酬金(不論是以薪金、佣金、利潤分享或其他形式),作為除董事酬金外所享有的酬金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袍金、酬金、開支及退休金92.董事袍金每名董事可獲付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董事袍金,惟付予董事的董事袍金總額(不包括根據本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文而應付的款項)不得超逾每年2,000,000英鎊或本公司以普通決議案不時釐定的較高金額。

    93.其他酬金任何董事如履行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委員會認為超出董事正常職務範圍以外的服務,則可獲支付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委員會酌情所釐75定,由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所訂任何酬金以外的額外酬金(不論是以薪金、佣金、利潤分享或其他形式)。

    94.開支每名董事可獲支付其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轄下委員會或本公司的股東大會司其作為董事有權出席的任何其他會議所產生的合理旅費、酒店住宿及附帶開支,以及可獲支付董事在處理本公司業務或履行作為董事職責時適當及合理所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及開支。

    本公司亦可為董事或前董事的開支及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的開支在公司法令項下所允許的範圍內提供資金及可進行任何事情,以使董事或前董事或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按公司法令所訂明避免產生該等開支。

    95.董事的退休金及退休酬金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委員會可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支付退休酬金、退休金或以保險或任何其他形式(不論是否與前述者類似),為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或其親屬、受養人或與其有關人士提供利益,但未經本公司普通決議案批准,不可向不曾受僱於本公司或屬於或曾經屬於其任何附屬企業的任法團或本公司或任何該法團業務前身或於其中擔任行政人員或其他獲利崗位的董事或前任董事授予任何利益(任何其他細則有所規定者除外)。

    董事或前董事概無須對本公司或股東就根據本細則而提供的任何利益作交代,而收取任何有關利益概不會使現任或候任的人士失去擔任本公司董事的資格。

    董事的利益96.須獲董事會授權的利益衝突(A)董事會可在遵守本細則所載有關法定人數及投票規定下,授權批准根據公司法令本應涉及董事違反職責的任何事宜,以避免利益衝突(「衝突」)。

    76(B)尋求有關衝突的批准的董事須於盡快可行下向董事會聲明其衝突中利益的性質及範圍。

    董事須向董事會提交供董事會決定如何處理衝突所需的有關事宜詳情,以及董事會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

    (C)任何董事(包括相關董事)可提議,相關董事獲批准進行涉及衝突的任何事宜。

    有關建議以及董事會授出的任何批准,將以根據本細則條文而提呈予董事會並議決的任何其他事宜的相同形式生效,惟:(i)相關董事及任何其他具有類似利益的董事將不被計入法定人數,亦不得就授出批准的任何決議案投票;及(ii)相關董事及任何其他具有類似利益的董事可(倘董事會的其他成員決定)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中於考慮衝突時被拒出席。

    (D)倘董事會就衝突作出授權或倘第97(B)細則所述有關董事的情況適用(「相關情況」):(i)董事會可(不論於相關時間或隨後)(a)要求相關董事不得接收資料、參與討論及╱或作出任何與衝突或相關情況有關的決定(不論於董事會會議或其他);及(b)對相關董事施加為處理衝突或相關情況的目的其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條款;(ii)相關董事須遵守董事會就衝突或相關情況而施加的任何條款;(iii)董事會可能規定倘相關董事獲取(非透過其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職務而獲取者)對第三方而言屬機密的資料,該名董事將無責任向本公司披露有關資料,或倘就本公司的事務使用或運用該等資料將構成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則並無責任使用或運用該等資料;77(iv)授權的條款須以書面記錄(但不論是否記錄有關條款,授權將屬有效);及(v)董事會可隨時撤銷或改變該等批准,但此不會影相關董事於有關撤銷前根據有關授權的條款而作出的任何事項。

    97.其他利益衝突(A)倘一名董事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於建議與本公司訂立的合約或本公司已訂立的合約中擁有權益,彼必須根據公司法令向董事聲明其利益的性質及範圍。

    (B)倘有關董事已根據(A)段所規定聲明其利益,董事可:(i)作為與本公司訂立的或本公司於其中擁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任何合同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於有關合同中擁有利益;(ii)在董事會可能決定的該等任期及依照該等條款(包括酬金),在其董事職務以外同時在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獲利崗位(核數師除外);(iii)為其本身或透過以專業身份與其有連繫的商號為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擁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行事(以核數師的身份除外);(iv)擔任或成為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或附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擁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其他行政人員,或由有關公司僱用或是與有關公司達成的某項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方或於有關公司擁有利益;及(v)擔任或成為本公司於其中並無擁有利益及於其委任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時不能合理地被視為產生利益衝突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

    7898.利益董事毋須因其職務或據此而產生的受信關係而就因擁有根據第96(A)條批准或根據第97(B)條獲允許的任何類別利益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獲得的任何酬金、利潤或利益,而任何合約亦概不會因董事擁有根據其獲得第96(A)條批准或根據第97(B)條獲允許的任何類別利益而可予失效。

    99.法定人數及投票規定(A)董事概不可就其本身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職位或獲利崗位的本身獲委任、和解或修改條款或終止其委任的決議案投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

    (B)倘考慮有關委任或和解或修改條款或終止委任的建議涉及兩名或以上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職位或獲利崗位的董事,則須就各有關董事提呈獨立決議案,而在此情況下,各有關董事將有權就各有關決議案投票並計入法定人數,除非該項決議決涉及其本身獲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職位或獲利崗位或和解或修改條款或終止其本身的委任或委任另一名董事擔任上述職位或崗位,而尋求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的董事擁有該公司的相關權益。

    (C)董事不得就涉及就其所知其或其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利益(個別或整體)之任何合約之董事會決議案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而倘有關董事投票,其票數將不予計算在內,但該項禁制不適用於僅因任何下列一項或以上事項而產生重大利益的任何決議案:(i)就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企業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利益所借入款項或所承擔責任而給予其或其緊密聯繫人之任何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79(ii)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企業之債務或責任給予第三方任何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而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就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獨自或共同承擔全部或部份責任;(iii)向其提供任何其他彌償而所有其他董事亦以大致相同的條款獲提供彌償;(iv)本公司為其抗辯訴訟程序的開支提供資金或本公司作出任何事宜以使其能避免招致有關開支,而所有其他董事亦獲提供大致相同安排;(v)倘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企業發售證券,而有關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有權或可能有權以證券持有人身份參與該項發售,或參與有關證券之包銷或分包銷;(vi)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僅因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權益或因於透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利益而擁有利益之任何約;(vii)涉及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以高級人員、股東、債權人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間接佔有其中利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任何合約(並非由該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相關權益或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董事就董事會決議案被禁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之公的合約)之任何合約;(viii)任何有關採納、修訂或執行同時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企業之董事、其聯緊密繫人士及僱員之退休基金、年金或類似退休計劃、死亡或傷殘福利計劃或僱員購股權計劃而且董事並不獲提供任何與該基金或計劃有關之僱員所沒有之特權或利益之任合約;80(ix)任何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企業之僱員利益而訂立之合約,據此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可獲得類似僱員所得之利益,而董事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不獲給予任何與該合約有關僱員所未有之特權或利益;及(x)為任何董事或為其利益或為包括董事的人士或為其利益而購買或投購針對其責任的保險的任何合約。

    (D)如果及只要(但亦只有在如果及只要之情況下)一名董事及據其所知彼連同其任何緊密聯繫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實益擁有一家公司任何類別股本1%或以上(不包括該公司以庫存股份形式持有的該類別任股份),或該公司股東可有的表決權1%或以上,該公司即被視為一家由該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相關權益」。

    就候補董事言,其委任人的利益將在無損候補董事另行享有的任何利益下,被視為候補董事的利益。

    (E)倘董事及╱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於其擁有相關權益的公司於一項合約中有重大利益,該董事亦視為於該合約中有重大利益。

    (F)而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如有關於個別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於合約的利益是否重大或關於任何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是否有權表決或計入法定人數等問題,而問題又不因該董事自願放棄表決權或不計入法定人數解決,則須將問題提交會議主席,會議主席對有關董事的裁決將為最終定論,除非有關董事之利益(就其所知)的性質及範圍未有向董事會公平地披露,則作別論。

    如有關會議主席的任何問題,則須將問題交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而言,主席將計入法定人數,但不得就此事表81決),而決議案將為最終定論,除非主席之利益(就其所知)性質及範圍未有向董事會公平地披露,則作別論。

    (G)在本細則的限制下,董事會可促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或任何委任的權力,以其在所有方面認為合適的形式行使,包括行使就委任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向該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支付酬金而行使投票權或委任權。

    在本細則的限制下,董事亦可就有關之任何事宜投票並計入法定人數。

    100.一般事項(A)於第96至99條細則以及於本細則中,(i)對合約的提述,包括對任何擬訂合約以及任何交易或安排或擬訂交易或安排(不論是否構成合約)的提述;及(ii)對利益衝突的提述包括對利益及責任的衝突以及責任的衝突的提述。

    (B)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在任何程度上暫停執行或放寬第96至99條細則的條文,或基於違反第96至99條細則的條文而追認任何未妥為授權的合約。

    董事會的權力及責任101.本公司的一般權力歸屬於董事會在本細則及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而所作任何指令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將由董事會管理,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不論是否與本公司的業務管理有關。

    對本細則的修訂及特別決議案概不得使作出該修訂或通過決議案前本應生效的董事會的任何作為成為無效。

    本細則賦予的權力不得受任何其他細則授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權力所限制。

    102.借貸權力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借入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或部份的業務、物業、資產(現在及將來)及未催繳股本用作按揭或抵押、發行債券及其他證82券,不論純粹為此等證券發行或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債務、負債或責任提供抵押而發行。

    103.對委員會的授權(A)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之方式將其權力、權限及酌情權(以及轉授的權力)授權予由有關人士(不論是否董事會成員)組成之委員會,惟任何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必須為董事。

    本細則對委員會的提述,包括根據本細則所允許的分委員會。

    (B)據此成立的任何委員會行使獲授予之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時須遵照董事會可能施加的任何規例。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須受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本細則的條文管限,以該等條文適用及並未被董事會施加的任何規例所替代為限。

    (C)本細則所載授予之權力將對董事會整體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有效,並不受限於若干細則中有明確提述,但在其他細則中並無提述關於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任何委員會行使之特定權力、權限或酌情權的事實。

    104.對個別董事的授權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將其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以及轉授的權力)委託及授權予任何董事,而此等權力可與其本身權力、權限及酌情權相輔或排除其本身權力、權限及酌情權的情況下行使,並可不時撤銷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權限及酌情權,但任何人士在並無發出該撤銷或更改通告下真誠地處理事務將概不受其影響。

    本細則所載授予之權力將對董事會整體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有效,並不受限於若干細則中有明確提述,但在其他細則中並無提述關於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任何委員會行使之特定權力、權限或酌情權的事實。

    83105.代理(A)董事會可透過授出授權書而委任任何人士為本公司的受權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權該等受權人。

    受權人可直接由董事會委任或董事會可給予其他人士選擇受權人的權力。

    董事會或獲其授權選擇受權人的人士,可決定受權人的目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惟彼等不得授出董事會根據本細則並未擁有的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予受權人。

    (B)董事會可決定授權書的有效期限,以及附加任何條件。

    授權書中可載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文以用作保障及方便與該受權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可授權該受權人將其所有或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授予任何其他人士。

    (C)董事會可:(i)將其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授予任何本公司的經理或代理;(ii)容許經理或代理授權予另一名人士;(iii)罷免其以任何該等方式委任的任何人士;及(iv)取消或更改其已授權的任何事項,但此不會影響任何真誠行事而並未接獲任何取消或更改的通告的人士。

    本細則所述的董事會的任何委任或授權可附加董事會所決定的任何條件。

    (D)董事會根據本細則授權的能力適用於其所有權力,並不限於基於若干細則中有提述而其他細則中並無提述的關於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任何委員會可行使的權力。

    106.名冊(A)本公司可於任何地點保存海外或本地或其他名冊,而董事會可按其有關保存任何有關名冊分冊而認為適合者,作出及修訂有關規例。

    (B)在不損害公司法令下任何查閱權的前提下,香港股東名冊分冊應在香港正常營業時間內(受限於董事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施加的該等合理限制)84開放予股東免費查閱,並在付費情況下(費用由董事不時確定)供任何其他人士查閱。

    107.僱員撥備董事會可行使公司法令賦予的任何權力,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用或之前僱用的人士的利益,就終止或向任何人士轉讓本公司或該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而作出撥備。

    董事會議事程序108.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規管會議。

    董事可不時而秘書須應董事的要求不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109.董事會會議通告董事會會議通告,倘已面交或已口頭告知或以書面方式寄送至董事之最後所知地址或其就此目的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其他地址,則被視作已妥為向該名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告。

    董事可追溯或往後放棄收取任何大會通告的權利,而任何追溯放棄概不影響會議或會上進行的任何事務的有效性。

    110.法定人數董事會可釐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以處理事務,除非已釐定任何其他人數,否則法定人數為三名。

    受本細則條文所限,任何於董事會會議上不再出任董事的董事,可繼續以董事身份行事及計入法定人數,直至董事會會議結束為止,為條件是在概無其他董事反對,以及倘非如此則董事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

    111.董事人數因空缺而少於最低規定儘管董事會有任何空缺,留任董事或唯一留任董事仍可繼續行事,假如董事人數減至低於根據或依照本細則釐定的最少人數,或低於根據或依照本細則85釐定作為法定人數的人數,或僅有一名留任董事,則留任之董事可填補空缺及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以委任額外董事。

    倘並無董事或無董事能夠或願意行事,則任何兩名股東(不包括持有作為庫存股份的任何股東)可就委任董事而召開股東大會。

    112.委任主席董事會可委任一名董事為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並可隨時罷免其職位。

    董事會主席或倘其未能行事,則副主席將擔任各董事會的主席。

    倘有超過一名副主席出席,則彼此須同意何人擔任主席,或倘彼等未能協定,則出任董事任期最長的副主席將出任主席。

    惟倘未有委任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或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或副主席均未於指定舉行會議時間後五分鐘內出席,出席的董事可選出一人為大會主席。

    本細則中對副主席的提述,包括倘未有人獲委以該職銜,獲委任為董事會指定而相等於副主席崗位的另一職銜的人士。

    113.會議權限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具資格行使當時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權力、權限及酌情權。

    114.投票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決定通過。

    倘出現票數相等,則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5.參與會議董事會全體或任何成員可透過電話會議方式或任何可讓全體參加會議的人士互相通話和聆聽對方通話內容的通訊設備參加董事會會議。

    如此參加會議的人士將被視為親身參加會議並有權投票和被計入法定人數。

    86116.書面決議案一份由在相關時間有權收取董事會會議通告並有權於董事會會議上就決議案投票的所有董事(惟董事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或由在相關時間委員會之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均為有效及具作用,猶如該決議案於妥為召開及組成之董事會會議或(視情況而定)該等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一樣。

    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格式相同的多份文件,每份經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相關委員會之成員簽署。

    117.董事會或委員會作為的效力所有由董事會或委員會或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份行事的人士作出的行動,儘管其後發現任何董事會或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不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被取消其資格或遭停任或無權投票,有關作為應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成員或人士已經正式委任及符合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並有表決權。

    印章118.印章的使用董事會須妥為保管本公司各印章。

    印章僅可在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會委員會代其在授權下使用。

    除本細則另有訂明者外,以及除獲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決議案批准有關在任何情況下豁免需要任何加簽外,使用法團印章的文據須最少由一名董事及秘書,或最少兩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在見證簽署的見證人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人士簽署。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加蓋正式印章的文據無須任何人士簽署。

    股息及其他付款119.本公司宣派股息本公司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根據股東各自的權利宣派股息,惟股息不得超逾董事會所建議金額。

    87120.董事會派付中期及固定股息董事會可派付董事會認為就本公司的財政狀況屬合理的中期股息,董事會亦可根據董事會經考慮本公司財政狀況而認為合理的相隔期間,派付固定息率的股息。

    倘董事會真誠行事,其不會就因向與該等股份排列同等或較次地位的其他類別股份派付中期或固定股息後而可能對任何股份持有人造成的損失而向其承擔任何責任。

    121.股息的計算及貨幣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A)所有股息均須根據派付股息的股份的繳足金額宣派及支付,惟因預繳催繳而就股份繳足的金額,就本細則而言,不會被視為股份的繳足金額;(B)所有股息均須根據派付股息的期間任何部份時間就股份已繳的金額按比例分配及支付;及(C)股息可以任何貨幣宣派或派付。

    董事會可決定可能所需兌換任何貨幣的兌換基準,以及如何支付所涉及的成本。

    122.自股息中扣除股份的應付款項董事會可從任何本公司就任何股份而應付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扣除其就催繳或就本公司股份而現時須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項(如有)。

    所扣除的款項可用於支付就股份而結欠本公司的款項。

    123.股息不產生利息受限於任何股份所附帶的權利或發行條款,本公司就任何股份派付之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無須附帶利息。

    88124.派付程序(A)本公司就股份而應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可由任何銀行或其他資金轉撥或付款系統、任何電子方式或其他途徑支付,包括就無憑證式股份而言,透過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指示(不論以書面或董事會另行確定的其他方式)而本公司可同意或董事會決定的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規定。

    有關款項可支付予或透過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指示(不論以書面或董事會另行確定的其他方式)的其他人士而作出有關付款。

    本公司概不會對在任何有關系統或其他途徑的付款過程中任何遺失款項或延遲支付款項而負責,或倘其已按任何有關指示行事而由任何有關系統或其他途徑付款,即構成本公司履行其責任。

    (B)此外,在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時,可以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以郵遞方式寄送至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有關股份在股東名冊所示排名首位的持有人在股東名冊所示的地址,或郵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指示(不論以書面或董事會另行確定的其他方式)的該等人士及該等地址。

    除非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否則各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將以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為就有關股份在股東名冊所示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為抬頭人,而郵誤風險概由其自行承擔。

    由被要求兌現的金融機構支付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即構成本公司妥為履行其責任。

    此外,任何有關股息或其他款項可由任何銀行或其他資金轉撥系統或其他途徑支付,包括就無憑證式股份而言,透過有關系統的設施及規定而支付予或透過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以書面指示而本公司同意的其他人士,而作出有關付款,即表示本公司已妥為履行有關責任,而本公司概不會對在任何有關系統或其他途徑的付款過程中任何遺失款項或延遲支付款項而負責,或倘其已按任何有關指示行事而由任何有關系統或其他途徑付款,即構成本公司履行其責任。

    (C)就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而言,董事會可決定並通知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i)使用上文(A)及(B)段所述的一種或以上付款方式付款,及如使用多於一種方式,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選擇按董事會通知所規定的形式以其中一種方式收取付款;(ii)使用一種或以上該等方式付款,除非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按董事會規定的形式選擇另一種付款方式;或89(iii)使用一種或以上該等付款方式,及持有人將不能選擇以任何其他方式收取付款。

    董事會可就此目的決定不同付款方法可適用於不同持有人或持有人組別。

    (D)倘:(i)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並無指明地址,或並無指明賬戶(須為董事會規定的賬戶類別),或並無指明其他詳情,而在各情況下,該等資料對於按照董事會根據本細則決定的方式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有效選擇收取付款的方式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而言為必要的資料;或(ii)公司未能以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所提供的詳情作出付款,就本細則而言,該等股息或其他款項應被視為未獲認領。

    (E)任何兩名或以上的聯名持有人的其中一名可就彼等持有的股份而應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或應分派的財產而發出有效收據。

    (F)倘一名人士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本公司可就有關股份而向其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猶如其為股份的持有人以及在股東名冊所示地址為其登記地址,而倘兩名或以上人士享有有關權利,其任何一人可就股份而應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或應分派的財產而發出有效收據。

    125.未兌現的股息倘最少連續兩次就股份支付股息的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郵寄後未能送達而退回,或該等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於有效的期間或有關期間結束時未予兌現,或所採用的其他付款方法未能成功付款,則本公司可終止透過郵遞或利用任何其他付款方法發出任何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包括以本公司一般就任何股份而應付的任何股息所採用的支付方式的有關系統支付。

    此外,倘一次就股份而應付的股息,其支票、認股權證或類90似財務文據郵寄後未能送達而退回,或該等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於有效的期間或有關期間結束時未予兌現,或所採用的其他付款方法未能成功付款,且在作出合理查詢後仍未能確定持有人的任何新郵寄地址或賬戶,則本公司可終止透過郵遞發出任何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或利用任何其他付款方法付款。

    受本細則的條文所限,倘持有人或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以書面要求本公司再開始寄送有關該等股份而應付的股息的支票、認股權證或類似財務文據或採用該等其他方法付款,則本公司必須再次開始有關寄送或付款。

    126.沒收未認領股息(A)所有未經認領的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可再作投資或另行由董事會為本公司的利益而應用,直至獲認領為止。

    (B)於宣派或應予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當日起計十二年仍未認領的任何股息或款項,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可被沒收並撥歸本公司。

    (C)倘本公司根據第41條行使股份的出售權,就該股份應付但於行使出售權之時尚未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由本公司沒收及不再視為本公司欠付的款項。

    無論有否明確規定該項條件,任何宣派的股息均將受本條所限。

    (D)董事會撥付未經認領的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至獨立賬戶,並不構成本公司為有關股息或款項的受託人。

    127.非現金股息董事會可透過普通決議案獲得授權,指示全部或部份以分派資產之方式支付任何股息,特別是以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或債權證進行分派,而倘就作出上述分派時遇到任何困難,董事會可以彼等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尤其可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權益或可完全忽略零碎權益,並可釐定將予分派的資產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價值,以及可決定按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按公平原則進行分派,亦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任何將予分派的資產交託予受託人。

    91128.以股代息董事會可在公司的普通決議案授權下,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不包括持有庫存股份的任何股東)提呈選擇收取入賬列作繳足的普通股以代替該普通決議案指明的任何股息的全部(或部份,將由董事會釐定)的權利。

    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適用:(A)普通決議案內可指明部份或全部特定的股息(不論是否已宣派),或可指明於某一特定期間內宣派或派付的任何股息的部份或全部,但該期間的結束日期不可遲於通過該項普通決議案的大會日期的第五週年;(B)每名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的新普通股配額,須使該等配額的相關價值盡可能相等於(但不高於)該持有人選擇放棄的股息的現金金額(不計及任何稅務抵免)。

    就此而言,「相關價值」將參考公司的普通股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每日正式牌價表(或展示公司的普通股報價的任何認可投資證券交易所的任何其他公佈)於董事會釐定的該等連續五個交易日所報的平均市場中間價計算;惟該等日子的首日須於普通股就有關股息而言首次以「除息」方式或按或根據該普通決議案釐定的該其他方式報價的日子或其後的日子。

    核數師就任何該等股息的相關價值出具的證書或報告,將為該金額的最終證明,而核數師在發出上述證書或報告時可依賴按其認為適當的經紀或其他資料來源的建議或資訊;(C)概不會配發任何零碎的普通股。

    董事會可就任何零碎權益制定其認為合適的該等條文,包括全部或部份的利益歸本公司所有及╱或不計利息撥歸及╱或保留零碎權益及在上述情況下代表任何普通股的持有人累積該等權益,然後再以該等撥歸或保留的權益用於以紅股或現金購的方式代表繳足的普通股的該等持有人予以配發,及╱或可就有關持有人的零碎權益向其作出現金付款等條文;92(D)董事會如擬就任何股息提呈選擇的權利,應向普通股的持有人發出通告向其提呈選擇的權利,並註明需要跟隨的手續,為清楚起見,應包括透過有關的系統作出選擇的方法、遞交選擇以使選擇生效的地點和最後期限;毋須向之前已根據本細則作出選擇授權且並無撤回其授權的該等普通股持有人發出通告;意外遺漏向任何應得的普通股持有人寄發或送交或任何有權收取的普通股持有人未能收到(即使本公司獲悉該等未有寄發或送交或未有收到通告的事情)任何選擇權利的通告,將不會導致選擇的要約無效或成為任何索償或提出任可訴訟或行動的根據;(E)除非本公司有足夠可供進行資本化的儲備或資金,以及董事會有權力可根據所釐定的配發基準配發足夠的股份以及使之生效,否則董事會不應提呈任何該等選擇;(F)董事會可按董事會經考慮任何地區的法律或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下出現的法律或實際問題排除任何普通股持有人或作出有關的安排乃屬必要或適宜,或如董事會相信因任何其他原因不應向有關持有人作出該等提呈的情況下,將任何普通股的持有人排除於任何要約外或作出該等其他安排;(G)不應向已作出選擇的普通股(就本細則而言,稱「已選擇普通股」)派付股息(或獲提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而應按如上述計算的配發基準向已選擇普通股的持有人配發額外的普通股。

    就該目的而言,董事會須於相關時間從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保留盈利)的任何款額款項中撥出董事會可能釐定相等於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額外普通股的面值總額的該金額予以資本化(不論該等金額是否可供分派),然後將之用於繳足須配發的適當普通股數目,再按該基準向已選擇普通股的持有人作出分派。

    董事會可作出其認為使任何該等資本化生效而言屬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行動和事情;(H)該等額外的普通股於配發後將在所有方面與當時已發行的繳足普通股93排列同等,惟該等股份將無權享有有關的股息;(I)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或除非無憑證式證券規則另有規定,新普通股或股東選擇就其已選擇普通股指定的已宣派或已派付股息的全部(或部份)收取股份而非現金的該等股份,將以無憑證方式(就於股東的選擇日期為無憑證方式的該等已選擇普通股而言)及以憑證方式(就於股東的選擇日期為有憑證方式的該等已選擇普通股而言)發行;(J)董事會亦可能不時制定或更改選擇授權的程序,為清楚起見,可能包括透過有關的系統作出選擇,據此,普通股的持有人可就根據本細則日後向其提呈的選擇權利作出選擇,直至選擇的授權根據該程序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為止;(K)董事會可決定如何支付為應付發行新股份以代替現金股息所需的有關任何成本,包括決定根據本細則從股東的權益中扣除有關的金額;及(L)於配發新普通股以代替任何部份的現金股息前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決定將不予配發該等新普通股。

    任何該等決定可於普通股的持有人就有關的股息作出任可選擇之前或之後作出。

    儲備資本化129.將儲備及資金予以資本化的權力(A)在任何系列的優先股所附的權利規限下及根據董事會的建議,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以在其認為於相關時間將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保留盈利)中的餘額款項全部或任何部份(不論該等儲備或資金是否可供分派)予以資本化乃屬合適的情況下使之生效,據此將予以資本化的金額將撥作可供分派予倘以股息形式作出分派將有權按相同的比例獲享分派的該等股東或該等類別股東,惟該等金額須用94於繳足於相關時間該等股東各自持有於本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未繳足股款或用於繳足將以入賬列作繳足方式向該等股東配發及分派的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或部份以一種方式另一部份以另一種方式運用,但就本細則而言,(i)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以及代表未變現利潤的任何儲備或資金,只可用於繳足將以繳足方式配發及發行的本公司股份;及(ii)倘予以資本化的金額用於繳足將以繳足方式配發及分派的該等股份,本公司亦將有權就其以庫存股份形式持有於有關類別的任何股份的有關分派,而有關的類別股東於分派中應按比例享有的權益將按此計算。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有關的協議將對該等人士具有約束力。

    (B)本129條細則(A)段將不適用於根據第6條細則條文進行的任何利潤或儲備資本化。

    130.解決分派中的困難倘就任何資本化儲備或資金的任何分派遇到任何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該等困難,特別是可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權益,或可決定該分派應按盡量切實可行正確的比例但並非完全按比例進行,或可能完全不理會零碎權益,並可決定應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按董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方式調整所有關涉方的權利。

    記錄日期131.選擇任可記錄日期的權力不論本細則的條文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或董事會可就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釐定任何日期為記錄日期,且該記錄日期可定於宣派、支付或作出該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日期當日,或該日期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日子。

    釐定任何該等記錄日期的權力包括於所選擇的日子釐定一個時間。

    95記錄及財務報表概要132.查閱記錄在本細則規限下,概無股東將以其股東身份有任何權利查閱本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或賬目或文件,惟根據法律、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授出的命令,或董事會授權或透過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獲授權賦予的該等權利除外。

    133.財務報表概要本公司可向本公司的股東發出或提供其策略報告副本連同補充材料,而非本公司的完整賬目及報告。

    送達通告及其他文件134.寄送方法(A)任何通告、文件(包括股份證明書)或其他資料可以透過下列方式向本公司任何股東發出或寄發或送交:(i)專人送遞;(ii)透過向股東的登記地址寄發郵件或將之送交至股東的地址;(iii)透過相關系統;(iv)如適用,透過以電子形式將之郵寄或送交至股東就此知會本公司的地址;(v)如適用,透過根據本細則將之刊登於網站上及通告股東可瀏覽;或(vi)透過股東以書面授權的其他方式。

    如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向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發出或郵寄或送交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就所有目的而言將被視為已足夠地向所有聯名持有人發出或郵寄或送交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96(B)如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就將向彼等發出或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協定或指定的任何事情,可由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協定或指定,由排名較先的該聯名持有人協定或指定的事情將被接納並排除其他聯名持有人所協定或指定的事情,就此而言,排名的先後次序按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聯名持有的權益登記的先後次序而定。

    (C)如連續兩次向股東發出或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因未能送遞而被退還,該股東其後將無權收取獲本公司發出的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直至與本公司聯絡及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送交一個新的登記地址或郵寄地址,以供發出通告及寄發或送交文件或其他資料,或須已知會本公司一個供以電子方式發出通告及寄發或送交文件及其他資料的地址。

    就此等目的而言,以郵遞方式發出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如退回予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將被視為未能送遞,而就以電子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的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而言,如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知會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未能發送至擬寄發的地址,則將被視為未能送遞。

    (D)在處理任何地區的法律、監管或實際問題或根據任何地區的法律處理該等問題時,本公司在其認為必要或合適的情況下,可於任何時候按其獨自的酌情權選擇(a)只以印本形式向部份或全部股東發出、寄發或送交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及(b)不向特定股東發出、寄發或送交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135.寄送的記錄日期本公司可參考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日期前不超過15日的任何時間股東名冊的記錄發出、寄發或送交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於該時間後股東名冊的任何更改概不會導致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失效。

    如根據本細則就一股股份向任何人士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概無從該股份獲享任何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人士將有權獲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額外的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97136.居於海外或股東名冊分冊內的股東就登記於股東名冊分冊的股東而言,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可郵寄或送交至英國的地址或存置該股東名冊分冊的國家的地址。

    137.向享有傳轉權益人士寄送通告(A)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於向本公司提供一個郵寄地址以供接收通告及獲發或送交文件及其他資料及╱或提供一個地址以供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溝通後,將可透過該地址獲發出、寄發或送交倘其為該股份的持有人將有權收取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如適用)於該地址獲知會可於網站瀏覽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B)在各情況下,該發出、寄發或送交就所有目的而言將被視為已向於股份中擁有權益(不論與他人共同或透過該人士或以其名義作為索償人的身份而擁有權益)的所有人士發出、寄發或送交足夠的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C)否則,儘管該股東其時已身故或破產或根據法律導致股份傳轉的任何其他事件發生或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獲知會其身故、破產或該等其他事件的發生,根據本細則向任何股東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將視為已就該股東獨自或以聯名持有人身份登記的任何股份妥為發出、寄發或送交有關的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

    (D)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及按其獨自的酌情權選擇僅以文本方式向部分或全部藉傳轉而享有股東的股份權益的人士發出、寄發或提供通知、文件或其他資料,亦可按其獨自的酌情權在處理任何地區的法律、監管或實際問題時或根據任何地區的法律,在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決定不向任何特定人士發出、寄發或提供某份通知、文件或其他資料。

    98138.視作送達(A)如本公司以郵寄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倘使用一等郵件,將被視為於寄發後翌日收到,或倘並非使用一等郵件方式寄發,則視為寄發後48小時收到,而為證明該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已發出、寄發或送交,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如已正確地填寫地址、已預付郵資及予以投遞,將為足夠的證據。

    (B)並非以郵遞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但本公司根據本細則將之送遞至對股份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其知會本公司的地址(以電子方式溝通的地址除外),將被視為於送遞當日已獲收訖。

    (C)本公司透過相關系統發出、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將被視為於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營力系統參與者發出與該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有關的發行人指示時已獲收訖。

    (D)本公司使用電子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將被視為於發出當日獲接收,不論本公司其後是否有透過郵遞方式發出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的印刷本。

    於網站上刊登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將被視為於該等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首次刊登於該網站的日期或(如屬較後者)根據本細則已接收或被視為已接收可供瀏覽的通告的日期已獲收訖。

    為證明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已通過電子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如已使用正確地的致送地址,將為足夠的證據。

    (E)本公司透過有關股東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出、寄發或送交的任何通告、文件或其他資料,將被視為於本公司採取其獲授權為此目的作出的行動時已獲收訖。

    99139.股東的通告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或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決定,股東發出的所有通告將須送遞或以掛號郵件形式寄往公司的辦事處或送遞或以掛號郵件形式寄往任何股東名冊分處。

    140.無法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告如英國境內或英國境內部份地區或香港的郵遞服務暫停或縮減,本公司只須向本公司能夠以電子方式與之溝通及已為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地址的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告。

    本公司亦須最低限度在英國境內流通的一份全國性報章(及╱或如適用,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在一份香港的報章)刊登該通告的廣告,以及由上述廣告日期起在本身的網站刊登該通告,直至有關的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結束為止。

    如於該大會日期前最少六個足日的時間發出或以郵遞方式寄發該通告的印刷本一般地恢復可行,本公司須向原本有權應得該等通告印本形式的股東發出或以郵遞方式寄發該等通告的落實版本。

    銷毀文件141.有關銷毀文件的推定如本公司:(A)於註銷日期起計一年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註銷的任何股份證明書,或(B)於本公司記錄有關指示或修改名稱或地址通告的日期起計兩年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任何付款指示;或(C)本公司於登記日期起計六年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本公司已登記的轉讓股份的文據或股份過戶的營運者者指示;或(D)於使用日期起計一年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就投票表決而使用的任何代表委任書;或100(E)於代表委任書相關的大會結束起計一個月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供投票表決使用但並無被使用的任何代表委任書;或(F)於首次將之記錄在股東名冊內的日期起計六年期間已過的任何時間銷毀或刪除於股東名冊內作出的任何登記據其作出記錄的任何其他文件,本公司乃以真誠行事銷毀或刪除該等文件或指示,且並無獲明確通告因與中索有關而須保存該等文件或指示,將不容置疑地推定為本公司如此銷毀的每份股份證明書為有效的證明書並且已妥善地予以註銷,如此銷毀或刪除的每份轉讓文據或營運者指示亦為有效及具效力的轉讓文據或指示並已妥善地辦理登記,如此銷毀或刪除的每份其他文件為有效及具效力的文件且於本公司賬目及記錄內所記錄其任何資料已經正確地進行記錄。

    如該等文件與無憑證式股份有關,本公司必須遵守無憑證式證券任何規則限制其銷毀或刪除此等文件的能力的規定。

    本細則中概無任何條文應被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而其如非因本細則本應不存在或只因於本細則上述的有關期間已過去前銷毀或刪除任何該等文件或因上述銷毀該等文件的任何其他先決條件未獲達成而產生者。

    本細則中凡提及任何文件的銷毀或刪除,應包括以任何方式對任何該等文件的處置方式。

    彌償142.董事的彌償在公司法令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就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前董事的任何責任向彼等提供彌償保證,並可就任何責任為本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前董事投購保險。

    概無本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須就根據本細則獲得的任何利益而向須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收取任何該等利益將不會使任何人士失去擔任本公司董事的資格。

    101章程細則目錄索引細則編號A賬目: 股東無權查閱132 財務報表概要133法令: 釋義2代理105候補董事(見董事)細則: 釋義2B股東破產 於登記前應得權利的限制44 因而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的程序45 因享有權益的人士的登記43借貸權力: 董事會102股東名冊分冊 就行使權力106股東名冊分處: 釋義2C催繳: 董事會區分的權力26 要求付款的通告內容29 身故聯名持有人的遺產42 如何作出21 將被視為催繳的分期付款25102 欠付催繳股款的利息24 預付款項的利息27 聯名持有人—共同及各別承擔責任23 要求付款的通告28 於配發時應付25 於催繳前付款27 從股息中扣除應付的款項122 催繳的時間22 欠付催繳款項無權投票70 被視為作出的時間22股本(見股份) 更改:  透過分拆46  如何落實47 資本化儲備126 按揭或抵押未催繳股本的權力102 變更類別權利7(I),8資本化儲備129證明書: 銷毀141 聯名持有人14 替代15 發出17 蓋章16 無憑證式股份13 有權的人士14主席: 於董事會會議上投票114 於股東大會的職責及權力53,55,56,57,58,61 董事、選任112 主持股東大會的人士55 如缺席,主持董事會會議的人士112103佣金: 支付的權力11委員會: 轉授權的權力103 規例103 償付出席的開支94 作為的有效性117D股東身故: 於登記前應得權利的限制45 因而享有的人士的程序44 因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的登記43債權證及債權股證: 發行的權力102銷毀文件141董事—董事會: 候補董事90 委任—由董事會82 委任—由本公司81 僱員的福利、撥備98 臨時空缺、填補85 主席(如有)主持股東大會55 的主席112 委員會(見委員會) 在任董事可111 利益衝突96,97,100 執行董事(見執行董事) 會議108,109,110,113,114 會議,透過電話參與115 會議,根據董事的要求召開108104 董事簽署的決議案將具效力116 建議委任的通告87 的數目79 退休金及退休酬金95 權力,一般101 權利,特別候補  董事,委任90  催繳的金額,區分26  借貸102  股東名冊分冊,有關於106  將作出的催繳21  執行董事及董事總經理,委任91  退休金,授出95  法定人數110,113 的資格80 罷免,由本公司86 的酬金92 釐定,就額外服務93 釐定,就旅費、酒店及其他開支94 投票的限制及例外情況96 退任出席及於股東大會上發82,83,84,87 言的權利57 輪席83,84 印章,使用16,118 空缺,填補臨時空缺85 空缺,本公司可填補88 停任—在什麼情況下89 停任—時間88 作為的有效性117股息: 分配121(B) 貨幣121(C)105 宣派119 扣除應付本公司的債項122 納入沒收126 中期,付款120 不附帶利息123 非以現金127 付款,方法124  以股代息128 未獲兌現125 未獲領取126 有關因身故等而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的不予支付44E執行董事: 委任91 終止職務91 酬金91 輪席退任、豁免91F沒收股份: 股東權利的效力33 不遵守要求付款的通告,沒收30 要求付款的通告28,29 須予發出的通告31 出售被沒收股份32 通告內指定付款的時間和地點29 被沒收或放棄的股份的所有權30G股東大會: 通過決議案更改股本46 的通告50,51  意外地遺漏發出50 續會58,59106 大會主席55 股東大會安排變更51 電子設施49 有規律的進行56 以投票方式表決(見以投票方式表決) 法定人數52  如沒有押後大會53 卫星會議49 安保、健康、安全及保安安排54股東大會—投票: 股東名冊分冊;計算受委代表及票數78 計算錯誤71 無行為能力股東,的投票權69 聯名持有人68 如有未付款項不享有投票權利70 反對71 以投票方式表決(見以投票方式表決) 受委代表(見受委代表)I彌償: 董事及高級職員142釋義2J聯名持有人: 共同及各別負責催繳23 證明書14 股息,支付予124 因身故而傳轉42 不多於四名登記39 送達通告134 的投票,於股東大會68107L留置權: 本公司於股份及股息的留置權18 根據出售19 出售所得款項,如何運用20M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股東: 無行為能力的股東的投票權利69月: 釋義2N通告: 委任董事,建議的意向87 由股東139 聯名持有人,送達134 留置權,擬出售本公司擁有的股份的通告19 身處英國以外的股東,送達136 送達的方法134 股東大會續會的59 股東大會的  意外遺漏發出50 未收到50 董事會會議的109 於沒收股份時31 享有傳轉權益的人士,送達45 要求支付催繳股款28  的內容29 要求因身故等而享有權益的人士辦理登記 彼本身或轉讓股份44 視為何時送達138O辦事處: 釋義2108有規律的進行56P繳足—董事會授出的權力128以投票方式表決:於之後繼續其他事務67 如何提出要求63 如何進行65 進行的時間66 股東就投票62 就投票,自行或由受委代表62 不論以舉手形式或62利潤: 資本化129受委代表: 委任72 取消授權76 簽立72 的格式75 的最高有效性74 收取代表委任書73 股東以投票62 投票,於股東大會62Q董事的資格80法定人數: 於股東大會52 於股東大會,續會如沒有53 董事會110R記錄日期: 就送達135 董事會釐定的權力131股東名冊(亦見登記): 記入36109 董事會拒絕於時以某人士的名義登記的權力38,39登記: 沒有收費40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根據法律享有權益的人士43 轉讓36 董事拒絕的權力38,39董事酬金: 釐定92 開支;旅費、酒店及相關的94 就額外服務93決議案: 修訂60 不合程序的修訂61 普通,委任董事81,85S出售股份: 留置權,根據19 留置權,根據,所得款項的運用20 被沒收股份的32 失去聯絡的股東持有的股份的41印章: 的證明書16 如何蓋章118 釋義2 安全保管118秘書: 釋義2安保、健康、安全及連接保安安排54送達通告,記錄日期135股東: 無權查閱賬目132 更改權利的權力8110 失去聯絡—停止發出通告的權力41  出售持有的股份的權力41股份(亦見催繳、證明書、沒收股份)(股份轉讓;股份傳轉): 佣金及經紀佣金,支付的權力11 增設或發行一個類別5 分拆46 美元優先股2,7 零碎權益,如何處置47 發行10 的留置權18 優先股2,7 優先權利,附帶46 可贖回6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而享有權益的人士42,43,44,45 根據留置權出售19 出售,所得款項的運用20 出售,買方於的所有權19 特別權利,附帶46 分拆46 暫停權利35 涉及的信託,不獲承認12 無憑證式股份13 未發行,處置13財務報表概要133T所有權: 被沒收股份的買方的32轉讓股份: 銷毀文據141 的格式36 董事會拒絕登記的權力38,39 沒有書面文據36111傳轉股份: 因身故等享有權利的限制44 於身故時42 享有權益的人士的程序44,45 享有權益的人士的登記44,45信託: 不獲本公司承認12U無憑證式股份13英國—釋義2V修訂權利: 更改類別權利的權力7(I),8 權利不被視為被更改的情況7(I),9股東投票: 股東名冊分冊;計算受委代表及票數78 計算錯誤71 無行為能力的股東,投票權69 聯名持有人68 沒有投票權利,如未付催繳款項70 就一名投票人的資格提出反對71 以投票方式表決(見以投票方式表決) 代表委任書(見受委代表) 不被計算的投票64W書面或以書面方式:釋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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