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2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Tel:0755-33988188Fax:0755-33988199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石家庄·郑州·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2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7.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8.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9.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
1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
12.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764,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36%,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41%。
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9,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5%。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9,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5%。
1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6、8、1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3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4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167,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95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877,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41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5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10,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7%;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45,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4974%;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8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287,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1,74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656%;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关于选举吴宪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8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5股。
9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何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8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5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黄文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8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5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刘则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8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5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1、关于选举王文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7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盛宝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7股。
1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徐开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7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选举方小法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6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3股。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朱珊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同意111,588,206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22,703股。
表决结果: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11(本页以下无正文)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姜德源经办律师:章思琴董倩年月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关于2023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4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九)《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十)《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十一)《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的议案》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吴宪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何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黄文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刘则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王文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盛宝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徐开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方小法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朱珊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