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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致软件: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日期:2024-05-14 13:36:0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76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新致软件: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590证券简称:新致软件公告编号:2024-021转债代码:118021转债简称:新致转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企业类型》《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截至2024年5月10日,“新致转债”累计转股数量21,975,95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238,723,764股变更为260,699,71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3,872.3764万元变更为26,069.9714万元。

    2.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旺道有限公司、CENTRALERALIMITED、OASISCOVEINVESTMENTSLIMITED、ACMECITYLIMITED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东。

    3. 前述四名股东为境外投资者,且上市时其合计持股比例仅为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1.628%,因此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4. 在上市锁定期届满后,旺道有限公司、ACMECITYLIMITED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5月10日,上述四家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7.06%的股份。

    5. 考虑到目前公司股份全部为流通股,且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低,为使公司的登记类型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拟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 具体登记类型以市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8.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修改前修改后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9. 公司由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1. 公司由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第四层至第六层,邮编200127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衫路308号,邮编201315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872.3764万元。

    1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69.9714万元。

    14.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和制作,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配套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15.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6.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8,723,764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0,699,714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六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重大业该务往来的单位及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2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当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分配方式。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均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原因。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1)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九)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后续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备案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四、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最新规定及修订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同步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制度名称制定/修订是否需要过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是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制定否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制定否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1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是1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是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4、11-13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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