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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城微光: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

    日期:2024-05-14 18:03:2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50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長城微光: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

    1. 20242024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1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2.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3.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4. 本報告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資料;本公司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5. 本公司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確信,本報告所載資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以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報告有所誤導。

    6. 2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業績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未經審核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比較數字如下: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註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收益53,10610,053銷售成本(1,626)(5,809)毛利1,4804,244其他收入、收益及虧損,淨額627567銷售及分銷費用(72)(222)行政及其他經營開支(3,968)(4,030)財務費用6(2,068)(861)分佔一家聯營公司之虧損––除稅前虧損(4,001)(302)所得稅開支7––期內虧損及全面虧損總額(4,001)(302)以下應佔:-本公司擁有人(4,001)(302)-非控股權益––(4,001)(302)每股虧損(人民幣元)-基本及攤薄8(0.013)(0.001)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3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一般資料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

    7. 本公司之H股於聯交所GEM上市。

    8. 2.持續經營基準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負債淨額約人民幣112,302,000元。

    9. 該等情況顯示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可能對本集團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疑問,因此本集團可能無法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變現其資產及履行其負債。

    10. 另外,本公司董事一直採取措施改善本集團的流動資金情況。

    11. 該等措施包括:(i)與股東、借貸人及銀行磋商和實施債務重組方案;(ii)與股東及借貸人磋商和實施減免貸款利息方案;及(iii)尋求主要股東及借貸人的財務資助。

    12. 若該等措施能夠成功改善本集團的流動資金狀況,則本公司董事信納本集團將能夠於可見未來應付其到期的財務責任。

    13. 因此,第一季度財務報表已按持續營運基準編製。

    14. 倘本集團無法持續營運,則須作出調整以將資產的價值撇減至其可收回金額,以為可能產生之任何其他負債作出撥備及重新分類非流動資產及負債為流動資產及負債。

    15. 該等調整的影響並未反映於第一季度財務報表內。

    16. 3.編制基準本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香港公認會計準則編製。

    本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亦遵照香港公司條例之適用披露規定及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條文。

    本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以人民幣(「人民幣」)呈列,而除非另有所指,所有金額均已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數。

    4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4.採納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本期內,本集團已採納所有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及與其業務有關,且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的會計年度生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採納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未對本集團之會計政策、本集團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於本期內所呈列之金額造成重大變動。

    本集團尚未應用已頒布但尚未生效的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應用該等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將不會對本集團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5.收益收益亦即本集團營業額,乃指已售貨品扣除退貨撥備、商業折扣及其他銷售相關稅項(如適用)後之發票淨值。

    6.財務費用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銀行借貸利息109188其他借貸利息1,7821,791應付股東款項之利息1773592,0682,338減:獲得利息豁免–(1,477)2,0688617.所得稅開支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即期中國企業所得稅:-期內扣除––遞延稅項––稅項扣除總額––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5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由於本集團並無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之任何估計應課稅溢利,因此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零元)。

    其他地區之應課稅溢利乃按本集團經營業務所在司法權區當時之稅率課稅。

    8.每股虧損每股基本虧損乃根據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人民幣4,001,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302,000元)與期內已發行股份308,860,000股(二零二三年:308,860,000股)計算。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並無已發行潛在攤薄普通股。

    9.股息本公司董事會不建議派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無)。

    10.儲備變動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已發行股本資本盈餘法定盈餘儲備其他儲備累計虧損總計非控股權益權益總額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30,88618,56111,8604,076(163,181)(97,798)(128)(97,926)期內全面虧損總額––––(302)(302)–(302)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30,88618,56111,8604,076(163,483)(98,100)(128)(98,228)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30,88618,56111,8604,076(173,573)(108,190)(111)(108,301)期內全面虧損總額––––(4,001)(4,001)–(4,001)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30,88618,56111,8604,076(177,574)(112,191)(111)(112,302)6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本集團業務本公司自二零零四年於聯交所GEM上市以來,本集團一直以從事圖像傳輸光纖產品的設計、研究、開發、生產及銷售為其主要業務。

    本集團生產的圖像傳輸光纖產品屬圖像傳輸器件,帶有以有序方式排列的剛性光纖束以便能夠將圖像從光纖束一端傳輸到光纖束的另一端,然後顯示出來。

    本集團的標準圖像傳輸光纖產品一般由超過一千萬條光纖組成。

    目前,本集團生產五類主要產品,包括光纖倒像器、光纖直板、光纖面板、光錐及微通道板。

    儘管近幾年光纖傳像器件(光纖倒像器、光纖面板、光錐及微通道板)在醫療影像設備、數碼攝影、物理、生化等民用領域的應用日益擴大,但其目前主要應用於軍用微光夜視儀與軍用微光夜視視像系統,其客戶主要分佈於中國、俄羅斯及欧洲其他國家。

    財務狀況及持續經營事項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負債淨額約人民幣112,302,000元。

    該等情況顯示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可能對本集團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疑問,因此本集團可能無法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變現其資產及履行其負債。

    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7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本公司董事計劃和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財務措施」):(i)資本層面:定向增發新股╱發債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與股東、借貸人及財務機構磋商和實施債務重組方案;(ii)經營層面:盤活長期資產,擬將公司經營上暫無用途的物業對外進行出租,增加物業收入;研發新產品,向產業鏈下游延伸,同時,強化現有銷售力量,引入更有能力的戰略性銷售代理公司;利用公司在軍品領域積累的技術優勢,向民用產品領域進行拓展,增加新的客戶和收入來源;及(iii)負債方面:與股東及借貸人磋商和實施減免借貸利息方案及尋求股東及借貸人的財務支持。

    8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將尚未償還的銀行借貸續期,並將貸款期限延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財務回顧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銷售金額約人民幣3,106,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10,053,000元),較上一財政同期間減少約69.10%。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向外部客戶銷售總額(按產品計)及佔總收益百分比(按產品計)之詳情列載如下: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光纖倒像器1,370456,90768光纖直板1274––光纖面板439141632光錐603192082微通道板559182,76828其他8–7–銷售合計3,10610010,053100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銷售成本約人民幣1,626,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5,809,000元)。

    較上一財政同期間減少約72.01%。

    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9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之行政及其他經營開支約人民幣3,968,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4,030,000元),較上一財政期間減少約人民幣62,000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錄得財務費用約人民幣2,068,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861,000元)。

    財務費用的詳情在賬目附註6中披露。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之除稅後虧損約人民幣4,001,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302,000元)。

    關連交易及自太原長城、北京中澤及關連人士的財務資助本集團自太原長城(本公司的一名主要股東)獲得財務資助。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應付太原長城款項約人民幣22,300,000元。

    太原長城向本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人民幣1,300,000元由本公司若干廠房及機器及汽車作抵押。

    本集團自北京中澤(本公司的一名主要股東)獲得財務資助。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應付北京中澤款項約人民幣1,507,000元。

    本集團自兩名關連人士(「關連人士」)獲得財務資助。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應付關連人士款項約人民幣740,000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太原長城、北京中澤及關連人士徵收的利息總額分別約人民幣175,000元、人民幣3,000元及人民幣6,000元。

    本公司董事認為,太原長城、北京中澤及關連人士徵收的利息符合一般商業條款或屬更好。

    財務資助及利息開支豁免遵守關連交易規定。

    10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及其他借貸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尚未償還銀行借貸人民幣6,020,000元。

    銀行借貸的貸款期限展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銀行借貸由本集團位於中國山西示範區電子街七號若干綜合樓及生產廠房作抵押。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尚未償還其他借貸約人民幣64,155,000元。

    向關連人士提供的財務資助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應收一位股東太原唐海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款項約人民幣593,000元。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約人民幣593,000元已全數作出減值。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應收一家前關連公司山西錦地裕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前稱為太原華美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款項約人民幣47,000元。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約人民幣47,000元已全數作出減值。

    資產抵押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賬面值約人民幣41,250,000元之若干樓宇已質押以作為本集團銀行借貸之抵押。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位於中國山西示範區電子街七號的使用權資產已質押以作為本集團銀行借貸之抵押。

    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11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資料董事及監事於本公司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或淡倉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或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列入該條例所述登記冊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條所述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買賣所規定準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如下: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之好倉姓名持有本公司股權之性質及身份內資股╱H股數目及種類持有本公司內資股之概約百分比*持有本公司H股之概約百分比*持有本公司股本總數之概約百分比*袁國良個人權益及家族權益3,895,000股H股(附註1)–3.54%1.26%*持股百分比已調整至最接近之兩個小數位。

    附註:1.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3,645,000股H股以袁國良名義登記及250,000股H股以其配偶名義登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或監事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概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列入該條例所述登記冊之任何權益或淡倉;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條所述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買賣所規定準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權益或淡倉。

    12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據本公司董事所知,按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所須存置之登記冊所示,除本公司董事或監事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或淡倉的人士如下:姓名持有本公司股權之性質及身份內資股╱H股數目及種類持有本公司內資股之概約百分比*持有本公司H股之概約百分比*持有本公司股本總數之概約百分比*內資股:張少輝受控制公司之權益82,200,000股內資股(附註1)41.34%–26.61%北京中澤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內資股之登記及實益擁有人及受控制公司之權益82,200,000股內資股(附註2)41.34%–26.61%太原市長城光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內資股之登記及實益擁有人80,160,000股內資股40.31%–25.95%北京原康科技有限公司內資股之登記及實益擁有人34,000,000股內資股17.10%–11.01%寧樹武受控制公司之權益34,000,000股內資股(附註3)17.10%–11.01%太原唐海自動控制有限公司內資股之登記及實益擁有人24,900,000股內資股12.52%–8.06%劉江受控制公司之權益24,900,000股內資股(附註4)12.52%–8.06%邱桂青家族權益24,900,000股內資股(附註4)12.52%–8.06%*持股百分比已調整至最接近之兩個小數位。

    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13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附註:1.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部分此等內資股(57,300,000股內資股)以北京中澤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澤」)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的100%權益申報為張少輝所擁有。

    由於張少輝在北京中澤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權,故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張少輝被視為於北京中澤持有之全部57,300,000股內資股中擁有權益。

    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餘下此等內資股(24,900,000股內資股)以太原唐海自動控制有限公司(「太原唐海」)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約36.37%的權益申報為北京中澤所擁有。

    由於北京中澤在太原唐海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權,故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張少輝被視為於太原唐海持有之全部24,900,000股內資股中擁有權益。

    2.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部分此等內資股(57,300,000股內資股)以北京中澤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的100%權益申報為張少輝所擁有。

    餘下此等內資股(24,900,000股內資股)則以太原唐海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約36.37%的權益申報為北京中澤所擁有。

    由於北京中澤在太原唐海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權,故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北京中澤被視為於北京中澤持有之全部57,300,000股內資股及太原唐海持有之全部24,900,000股內資股中擁有權益。

    3.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此等34,000,000股內資股以北京原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原康」)之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約51%的權益申報為寧樹武所擁有。

    由於寧樹武在北京原康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權,故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寧樹武被視為於北京原康持有之全部34,000,000股內資股中擁有權益。

    14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4.根據權益申報所披露,此等24,900,000股內資股以太原唐海之名義登記,其已發行之股份約47.29%的權益申報為劉江所擁有。

    由於劉江在太原唐海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權,故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劉江被視為於太原唐海持有之全部24,900,000股內資股中擁有權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劉江之配偶邱桂青被視為於劉江所持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存置之登記冊所記錄,本公司董事並不知悉其他人士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或淡倉。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的上市證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證券。

    購股權計劃本集團並無任何購股權計劃。

    董事及監事購買H股的權利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期內,本公司董事或監事概無獲授可認購本公司H股之購股權。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或監事或彼等之配偶或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於期內亦無擁有或已行使任何可購買本公司H股之權利。

    重大合約本公司董事相信,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終結當日或期內任何時間,概無存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所訂立對本集團業務而言屬重大,且本公司董事或監事於當中(不論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之合約。

    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15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競爭權益本公司董事相信,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董事、監事及管理層股東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概無於與本集團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中擁有權益。

    企業管治常規本公司董事會深明上市公司企業管治常規的重要性,亦一直致力採納企業管治標準。

    本公司已遵守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之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之守則條文。

    本公司董事會認為,除由於所提供的預算不足,本公司並無就本公司董事可能面對的法律行動為彼等作投購保險安排(守則條文第C.1.8條)外,本公司已遵守守則條文。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整段期間內已就本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採納一套標準守則,其條款不比GEM上市規則第5.48至5.67條所載之交易必守標準寬鬆。

    經向本公司全體董事作出特定查詢後,本公司並不知悉任何未有遵守交易必守標準及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操守準則之情況。

    16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委員會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28及5.33條之規定,本公司已設立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審閱及監督本集團之財務匯報系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審核委員會分別由二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許詠風先生及榮飛先生及一名非執行董事袁國良先生組成。

    許詠風先生已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主席。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未經審核業績。

    承董事會命山西長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主席吳波中國山西省太原市,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本報告日期,董事會由八位董事組成,分別為:三名執行董事:宋政來先生、焦保國先生及王玲玲女士;兩名非執行董事:吳波先生及袁國良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許詠風先生、王衛忠先生及榮飛先生。

    本報告在刊登之日起計將在聯交所網站「」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網頁內最少保存七日。

    本公告亦將刊登於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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