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598证券简称:山东章鼓公告编号:20120181证券代码:002598证券简称:山东章鼓公告编号:2024021债券代码:127093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 特别提示: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
4.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
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7.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9.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润刚先生。
10.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7、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1. 8、会议出席情况:2出席方式代表人数股份数量(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现场会议14134,238,80043.0250%网络投票420,8000.0067%合计18134,259,60043.0317%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方式代表人数股份数量(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现场会议11,300,0000.4167%网络投票420,8000.0067%合计51,320,8000.4233%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2.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4.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7,08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方润刚先生、方树鹏先生、王崇璞先生、张迎启先生、牛余升先生、刘士华先生、柏泽魁先生、袭吉祥先生作为关联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事项及办理银行保函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0项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5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雪莲、张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