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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鹄模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4 20:07: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28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瑞鹄模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2997证券简称:瑞鹄模具公告编号:2024-05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

    5.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96,16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430%。

    8. 其中:(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342%。

    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1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9,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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