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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3:41:0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116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1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雅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层邮政编码(P.C.):51804821-26/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网址(web):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2.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雅德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法律意见书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7. 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

    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28,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1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13.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14.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5.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7、《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8、《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9、《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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