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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日期:2024-05-15 19:42:2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155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1.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4.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6.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8.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系战略委员会对接部门。

    9.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0.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1.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四)由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12.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13.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14.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15.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6.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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