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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明装备: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日期:2024-05-15 19:59: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207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华明装备: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002270证券简称:华明装备公告编号:〔2024〕021号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召开时间现场会议: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3号)。

    6.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2程》的规定。

    7. 2、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16,0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5%。

    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9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2,227,4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9644%。

    9.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3,343,5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89%。

    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同意193,212,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19,85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69%;反对63,48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727,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421%;反对63,485,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14,59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145%;反对68,750,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62,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173%;反对568,750,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8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12,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81,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2,585,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758,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54,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6%;反对6758,1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18,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789%;反对80,624,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588,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716%;反对80,62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18,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789%;反对80,624,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588,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716%;反对80,62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09,428,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91%;反对73,915,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297,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442%;反对73,915,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558%;弃权0股(其中,7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76,24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7,102,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10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239%;反对7,102,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212,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律师姓名:林祯、凌宇斐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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