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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日期:2024-05-15 22:06: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560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拟变更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事务所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 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 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变更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7.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8.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9.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李林杰田丽满张金燕2024年5月15日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事务所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11. 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2.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13. 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15.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16.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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