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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威國際: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l)條及第13.51B(2)條更新董事資料

    日期:2024-05-16 17:31:2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773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新威國際: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l)條及第13.51B(2)條更新董事資料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及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SUNWA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8)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l)條及第13.51B(2)條更新董事資料本公告乃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2)(l)條及第13.51B(2)條而作出,內容有關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林柏森先生(「林先生」)的最新資料。

    3. 本公司獲林先生告知,與本公司概無關連的獨立第三方博華太平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076))(「博華太平洋」)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根據香港適用法例被頒令清盤(「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因其職位成為博華太平洋的臨時清盤人。

    4. 由於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辭任博華太平洋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林先生僅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獲悉清盤令。

    5. 根據公開可得資料,博華太平洋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博彩及度假村業務,包括發展及營運塞班島綜合度假村。

    6. 博華太平洋的股份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在聯交所暫停買賣。

    7. 據悉,博華太平洋正就(其中包括)清盤令及恢復博華太平洋塞班島業務的博彩牌照向其法律顧問尋求法律意見。

    8. –2–林先生確認,彼並非清盤令的答辯人之一,亦非該清盤程序的其中一方,且彼並不知悉因上述原因而已經或將會對彼提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申索。

    9. 林先生亦確認,彼目前並不知悉清盤令的可能結果。

    10. 林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獲委任為博華太平洋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暫停買賣後辦理復牌申請,並協助進行潛在貸款重組及挽救行動。

    11. 於其在任期間,概無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第十四A章進行的交易。

    12. 林先生為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及授權代表以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13. 林先生亦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期間擔任博華太平洋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而法院於林先生不再擔任博華太平洋的董事之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頒佈清盤令,因此屬上市規則第13.51(2)(l)條所訂明的事件。

    14. 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51B(2)條的規定,本公司刊發本公告以呈報林先生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l)條須予披露的資料變更。

    15. 除上述根據林先生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博華太平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的公告所載者外,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並無清盤令的額外資料。

    16. 董事會認為,由於清盤令的相關申索不涉及林先生的管理失當或誠信問題,清盤令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及營運造成任何影響,亦不會或將不會影響林先生繼續擔任董事及履行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職務的合適性及能力。

    –3–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已向本公司確認,概無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須予披露的其他事項,且彼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項須提請本公司及其股東垂注。

    承董事會命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羅進財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一名執行董事(即羅進財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即林柏森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蔡本立先生、余瑞生先生及王裕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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