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要約人或中糧包裝證券的邀請或要約,亦不構成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進行任何投票或批准的邀請。
3. 本公告不得在構成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在該司法管轄區發佈、刊發或分發。
4. CHAMPIONHOLDING(BVI)CO.,LTD(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代表CHAMPIONHOLDING(BVI)CO.,LTD提出有先決條件的自願全面現金要約以收購中糧包裝控股有限公司的所有已發行股份(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各方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獲國家外匯局批准及越南競爭委員會反壟斷許可要約人的財務顧問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茲提述(i)ChampionHOLDING(BVI)CO.,LTD(「要約人」)與中糧包裝控股有限公司(「中糧包裝」)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發佈日期為2023年12月6日的聯合公告(「3.5公告」);(ii)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3年12月27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寄發要約文件;(iii)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4年1月26日及2024年3月22日的每月更新公告;及(iv)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3日、2024年4月15日及2024年4月26日的更新公告,內容有關分別獲得國資委、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及德國聯邦卡特爾辦公室批准。
5.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6. –1–誠如3.5公告所披露,要約必須在先決條件(視情況而定)於先決條件最後截止日期前獲達成的情況下方會提出。
7. 於本公告日期,除分別獲得國資委、商務部及國家發改委批准以及德國聯邦卡特爾辦公室正式無條件反壟斷許可的決定外,要約人亦已就要約獲得國家外匯局的批准及越南競爭委員會無條件反壟斷許可的決定。
8. 目前尚待達成有關獲得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許可的先決條件。
9.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並無有關達成先決條件的進一步更新。
10. 要約人將繼續行事,務求達成先決條件。
11. 要約人將適時就要約的最新情況及寄發要約文件的時間另行刊發公告。
12. 警告:在提出要約前,先決條件必須獲達成。
13. 因此,提出要約僅屬可能,而本公告內所有提述要約之處,均指可能提出的要約,其將於且僅於先決條件獲達成的情況下實施。
14. 中糧包裝的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注意,概不保證要約將會進行。
15. 要約可能或可能不會成為無條件,而倘要約未能成為無條件,則會失效。
16. 要約人將適時刊發公告,以更新要約的情況。
因此,中糧包裝的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中糧包裝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若彼等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彼等應諮詢彼等的專業顧問。
承唯一董事命CHAMPIONHOLDING(BVI)CO.,LTD李建濤唯一董事香港,2024年5月16日於本公告日期,(i)寶武的董事為胡望明先生、侯安貴先生、唐复平先生、羅建川先生、程道然先生、胡章宏先生及張賀雷先生;(ii)長平實業的董事為路巧玲女士、李建濤先生、章曉軍先生、肖林興先生及宗雨冉女士;及(iii)要約人的唯一董事為李建濤先生。
寶武及長平實業的董事及要約人的唯一董事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本公告所表達的意見已經適當慎重考慮後得出,本公告中沒有其他未包含的事實,遺漏這些事實會使本公告中的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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