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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昌化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6 19:56:0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5221)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华昌化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23-25层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网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召开。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赛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

    5.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3:00至16:00,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7.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26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39%。

    1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1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96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8%。

    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15.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及2024年度监事薪酬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为子公司等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中,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13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徐晨________________张赛________________王蔚________________2024年5月16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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