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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恩捷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6 23:31:1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502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恩捷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5.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8.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10.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8)《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9)《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10)《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1)《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1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13)《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1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1)于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

    1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1人,代表公司股份405,766,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65%(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15.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0,412,256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16.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其中本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6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近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并且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公司决定另行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聘任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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