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677GOLDENRESOURCESDEVELOPMENTINTERNATIONALLIMITED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謝斐道238號香港諾富特世紀酒店B3層3號宴會廳召開二零二四年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一、省覽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與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
3. 二、宣佈派發末期股息。
4. 三、重選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5. 四、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不論經修訂與否):普通決議案(A)「動議追認、確認及批准委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股東週年大會之日期間的核數師,而彼等之酬金由董事會釐定。
6. 」(B)「動議批准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而彼等之酬金由董事會釐定。
7. 」(C)「動議:(i)在本文(ii)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目的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而董事乃受限於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不時修訂之規定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該等本公司股份;(ii)本公司根據上文(i)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而獲准予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限;及(iii)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時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為準)止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載授權當日。
8. 」(D)「動議:(i)在本文(iii)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額外股份,及訂立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兌換本公司股份之債權證);(ii)上文(i)段之批准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訂立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兌換本公司股份之債權證);(iii)本公司董事會依據上文(i)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循其他途徑)及發行之股本總面值除下列情況外:(a)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b)根據本公司當時之公司細則以發行股份代替股息;或(c)依據任何經已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或其他類似安排而授予或發行本公司股份或購股權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限;及(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時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為準)止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載授權當日。
9.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所定期間,向於指定紀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日持有該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適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例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0. 」(E)「動議待本大會通告之第四(C)及第四(D)項普通決議案通過後,藉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據本大會通告之第四(C)項普通決議案授出之授權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總面值之數額,以擴大根據本大會通告之第四(D)項普通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惟該等股份之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10%。
11. 」承董事會命金源發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主席林烱熾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香港總辦事處:香港灣仔謝斐道218號金源集團大廈29樓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新界青衣長達路2-12號金源米業食品中心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並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
12.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13.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金鐘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14. 3.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在此期間將不會進行任何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
15.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將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16. 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適用的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香港時間)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地址為香港金鐘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4.有權享有末期股息的本公司股份的最後買賣日期將為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
本公司股份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星期一)除權買賣。
有權享有末期股息之記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香港時間)。
為符合資格享有末期股息,如獲批准後,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適用的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香港時間)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地址為香港金鐘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本公司謹此建議股東,彼可填妥及交回本文件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作為受委代表就決議案投票,代替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林烱熾先生(主席及集團執行主席)、林世豪先生(副主席及集團行政總裁)、林世雯女士、源美棠小姐和曾春曜先生。
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為林世康先生。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林源道先生、余達志先生和林健鋒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