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457号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16号2楼会议室召开。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2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10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7.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16号2楼会议室召开。
9. 由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10.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15:00。
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7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83%,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058%。
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25%。
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7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4%。
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16.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9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92%;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6%;弃权8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4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0%;弃权8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9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4%;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5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67%;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0%;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6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55%;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4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9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范和强、张静、范顺豪、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伟、范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3,9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6%;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4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3%;弃权8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93%。
6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非独立董事:范和强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2、非独立董事:张静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3、非独立董事:陈正坚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4、非独立董事:励斌表决情况:同意34,69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独立董事:尤敏卫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2、独立董事:许罕飚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3、独立董事:鲍丽娜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8%。
表决结果:通过。
8(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非职工代表监事:赵言松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7%。
表决结果:通过。
2、非职工代表监事:沈芳表决情况:同意34,698,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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