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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2-08-09 00:30:2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6051)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1. 证券代码:600905证券简称:三峡能源公告编号:2022-060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12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5位)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2/8/15-2022/8/162022/8/16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3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二、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2.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620,5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7,327,222.20元(含税)。

    5.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2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4位),截至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为28,620,95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7,336,559.00元(含税)。

    6. 2022年5月20日,公司完成4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总股本由28,620,950,000股减少至28,620,510,000股。

    7. 2022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截至2022年5月31日,三峡能源总股本为28,620,510,000股,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7,336,559.00元(含税),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2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4位)。

    8. 因尾差影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07,327,222.20元,较利润分配方案少9,336.80元。

    9. 三、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2/8/15-2022/8/162022/8/16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10.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1. 2.自行发放对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珠海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2. 3.扣税说明(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珠海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13.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4.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1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5.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3)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1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参照第(2)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1910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1910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1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8689199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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