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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茵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8月)

    日期:2022-08-09 01:25:5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9625)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莱茵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8月)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3.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4.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5.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送报事宜。

    6.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8.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9.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0.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1.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2.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中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14.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15.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6.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四)重大资产重组;(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七)股份回购;(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第十四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五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附件一: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附件二: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所涉重大事项简述: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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