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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日期:2022-08-14 16:02:3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194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新华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1. 金洲管道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保荐书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941号文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或“发行人”)已完成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5,940,803股人民币普通股。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新华都的委托,担任新华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保荐机构。

    3. 安信证券认为新华都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4.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人概况(一)发行人基本资料中文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ewHuaDuSupercenterCo.,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华都股票代码002264.SZ设立日期2004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倪国涛发行前注册资本68,456.388万元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28号莲花广场商业中心二层237-263单元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8625J电话0591-87987972传真0591-87812085互联网网址经营范围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散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糕点、糖果及糖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糕点、糖果及糖类散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果品批发;蔬菜批发;肉、禽、蛋批发;水产品批发;调味品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食盐);调味品类散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食盐);保健食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酒、饮料及茶叶类散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未列明散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批发;电子出版物批发;中药批发;百货零售;粮食收购与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珠宝首饰批发;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建筑装饰业;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5.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营销业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互联网全渠道销售和电商运营服务。

    6. (三)主要会计数据的财务指标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分别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470,041.39456,053.66355,837.89301,861.10负债合计359,079.71349,811.04255,727.20217,357.273股东权益110,961.67106,242.62100,110.6984,503.84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10,575.52106,056.63100,110.6984,503.84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营业总收入130,135.15503,212.82519,122.00600,551.90利润总额4,774.512,140.7219,233.57-71,190.14净利润4,331.10706.9718,192.63-73,224.2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75.941,908.4418,192.63-75,632.24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82.7324,095.0612,327.97-14,748.1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600.80-3,490.28-943.14-692.6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510.78-10,599.31-7,430.67-8,314.59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0,372.7510,005.463,954.16-23,755.414、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2022年1-3月/2022年3月31日2021年度/末2020年度/末2019年度/末流动比率(倍)1.161.141.161.09速动比率(倍)0.860.830.860.80资产负债率(合并)(%)76.3976.7071.8772.01每股净资产(元)1.621.551.461.23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358.058.1011.88存货周转率(次)1.174.765.616.37总资产周转率(次)0.282.211.581.81利息保障倍数(倍)12.872.9018.44-46.1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180.350.18-0.22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300.150.06-0.35基本每股收益(元)0.070.030.27-1.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51.8519.29-59.13注1:4(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4)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期末总股本(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平均数(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平均数,(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1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中的规定进行计算注2:2022年1-3月财务指标未年化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如下:(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8. (二)股票面值:1.00元。

    9. (三)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0. (四)发行数量:35,940,803股。

    11. (五)发行价格:4.73元/股。

    12. (六)募集资金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认购金额169,999,998.1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819,755.4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3,180,242.73元。

    13. (七)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71,24714,999,998.3162易知(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易知全天候稳健成长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171,24714,999,998.316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439,74620,999,998.5864李天虹3,171,24714,999,998.316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35,30610,099,997.38656夏同山3,594,08016,999,998.4067UBSAG4,862,57922,999,998.6768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342,49429,999,996.6269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052,85723,900,013.616合计35,940,803169,999,998.19-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5、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除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相关服务外,不存在其他重大业务往来;6、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利害关系及业务往来的情况。

    14.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6.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收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工作安排(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之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7事项工作安排项。

    变更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无六、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保荐代表人:黄璇、邬海波电话:021-35082196传真:021-35082151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黄璇邬海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炎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9日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三)主要会计数据的财务指标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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