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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因美: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31 01:59:4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920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贝因美: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1上海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邮编:20012226001R450FushanRd.,Shanghai,p.c:200122电话:+862168769686Tel:+862168769686传真:+862158304009Fax:+862158304009网址:Web: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上上海海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CCAAPPIITTAALLLLAAWW&&PPAARRTTNNEERRSS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2023年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8. 2023年1月13日,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9.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1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12.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99,24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065%。

    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9,89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821%。

    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09,34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44%。

    15. 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5,44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39%。

    16.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4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5东所持股份的0.01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9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1%;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57%;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黄勇梁铭明________________吴婧2023年1月30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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