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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日期:2023-03-23 00:25: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8034)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三星新材股票代码603578.SH收购人名称:金玺泰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7号楼国华大厦502室二〇二三年三月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收购人声明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三星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3.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三星新材拥有权益。

    4.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 四、本次收购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6. 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8. 本次收购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免于发出要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尚需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

    9. 若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收购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次收购不再进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等亦一并终止。

    10. 本次收购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1.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12. 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3.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目录收购人声明...................................................................................................................1释义............................................................................................................................4第一节收购人介绍...................................................................................................5一、收购人基本情况............................................................................................5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以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7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8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8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8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9一、收购目的........................................................................................................9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股份计划..........................................................9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9第三节收购方式.....................................................................................................11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11二、本次收购的方式........................................................................................11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交易协议....................................................................12四、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31第四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32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32二、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32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4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上市公司、公司、三星新材、目标公司指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578收购人、金玺泰指金玺泰有限公司金银山管理咨询指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金玺泰控股股东转让方指杨敏、杨阿永本报告书摘要指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次股份转让指收购人受让上市公司25,525,500股股份的行为或事项表决权放弃指转让方放弃上市公司66,030,59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行为或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指收购人拟认购三星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合计不超过54,107,109股股份(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的行为或事项本次收购指收购人通过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或事项《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指《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指《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玺泰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指《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指《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指杨敏、杨阿永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三年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元、万元、亿元指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15.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5第一节收购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金玺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7号楼国华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金银高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RLX095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03-25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建材的销售;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房屋租赁。

    16.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除持有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和兰陵县金昊硅砂有限公司股权外,无实际经营业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前村邮政编码277712联系电话15550966597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图注:金银山与金成成系父子关系,金银山与金银高系兄弟关系。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6(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金银山管理咨询持有金玺泰100%股权,系收购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地下一层B-049法定代表人金银高注册资本5,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P9H66J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12-11经营期限2019-12-11至2049-12-10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房地产开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地下一层B-049邮政编码100000联系电话15265150555金银山持有金银山管理咨询80%股权,系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金银山,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2823197112******。

    2011年11月至今担任临沂华商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0年7月,担任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担任兰陵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担任山东国能金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7下:序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1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矿石的开采、销售、工程建设20,000.0094%2兰陵县金昊硅砂有限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1,500.00100%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控股金玺泰及其下属公司外,收购人控股股东没有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控股金银山管理咨询及其下属公司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序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万元)关联关系1山东鑫耀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板材、砌块制造、销售100,000.00实际控制人2兰陵县金东安泰贸易有限公司铁矿石、铁精粉、铁球批发、零售2,000.00持有60%股权3临沂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铁矿石、铁精粉、铁球批发、零售5,000.00实际控制人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以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金玺泰除持有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和兰陵县金昊硅砂有限公司股权外,无实际经营业务,其最近三年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财务指标2022.12.31/2022年度2021.12.31/2021年度2020.12.31/2020年度资产总额3,335,124,936.902,251,074,720.222,572,999,517.15负债总额2,512,068,309.011,632,109,525.032,159,990,011.39所有者权益823,056,627.89618,965,195.19413,009,505.76主营业务收入3,060,261,081.433,510,297,330.642,471,459,767.32净利润244,903,808.08302,766,202.75195,041,979.56净资产收益率29.76%48.91%47.22%资产负债率75.32%72.50%83.95%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8注1: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未经审计;注2:上表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玺泰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玺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长期居住地金银高男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无山东省临沂市金成成男监事中国无山东省临沂市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玺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9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一、收购目的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同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根据自身情况有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愿,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本次收购的一致意见。

    通过本次收购,收购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股份计划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情况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公司资本运作等原因而导致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形。

    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一)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2023年3月22日,收购人股东金银山管理咨询做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2023年3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事项。

    (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0对象发行股份及免于发出要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尚需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1第三节收购方式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杨阿永、杨敏父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人将取得25,5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收购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9,632,609股股份(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3.96%。

    杨敏、杨阿永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6,030,5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对应的表决权。

    其中,杨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262,44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768,1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单位:股、%名称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后,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比例金玺泰---25,525,50014.1514.5379,632,60933.9634.66杨敏56,072,01631.0931.9242,054,01223.323.3042,054,01217.942.52杨阿永46,029,98425.5226.2034,522,48819.142.7134,522,48814.722.07注:上市公司已回购的4,680,427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2二、本次收购的方式2023年03月22日,收购人与杨敏、杨阿永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收购人受让杨敏、杨阿永持有的上市公司25,525,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4.15%)。

    其中,杨敏向收购人转让上市公司14,018,004股股份,杨阿永向收购人转让上市公司11,507,496股股份。

    杨敏、杨阿永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6,030,5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对应的表决权。

    其中,杨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262,4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11%)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768,1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6.51%)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敏、杨阿永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54,107,109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79,632,609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3.9637%),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收购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次收购不再进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等亦一并终止。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交易协议(一)《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2023年03月22日,收购人与杨敏、杨阿永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金玺泰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3乙方一:杨敏;乙方二:杨阿永(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第一条本次交易1.1标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处置安排(1)2023年12月31日前,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25,525,500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甲方;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14,018,004股股份,乙方二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11,507,496股股份。

    具体的交易标的股份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等安排,在本协议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时,各方将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66,030,594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10%)及对应目标公司36.6110%表决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自前述《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具体事项由各方另行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3)《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根据目前目标公司股本情况测算,甲方持有目标公司25,525,5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28%)并控制目标公司14.1528%表决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76,576,5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42.4583%),其中乙方已放弃所持目标公司66,030,5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36.6110%)对应的表决权,乙方通过其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10,545,9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8472%)控制目标公司5.8472%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4)乙方应出具相关承诺,明确自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4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目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认购目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1)目标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甲方拟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以增加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甲方预计将增加持有目标公司54,107,109股股份,结合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转让股份合计将持有目标公司79,632,609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33.9637%)并控制目标公司33.9637%表决权。

    1.3以现金增资方式收购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1)各方推动目标公司拟对甲方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实际控制的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现金增资4,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拟持有国华金泰80%股权、国华金泰成为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增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国华金泰相关股权评估价值为依据。

    前述现金增资收购事项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增资款项支付以下述事项均完成为前提:(i)国华金泰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及减资,即现金增资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人民币;(ii)国华金泰增资所涉评估报告已出具;(iii)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iv)本协议第1.1条第(1)款所述《股份转让协议》得以生效且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

    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在前述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并需经目标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二条控制权变更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治理安排2.1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改组后的目标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56名,由甲方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乙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3名,由甲方提名2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乙方提名1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改组后的目标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甲方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改组后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及董事会秘书1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提名。

    2.2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乙方应促成目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目标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2.1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2.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实际回购其股份4,680,427股,占其总股本的2.60%。

    目标公司仍应按照原公告方式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施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3.1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3.2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除与终止4.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一、乙方二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各方于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签署其他正式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收购国华金泰相关增资协议等),应以具体签订的正式协议的内容为准。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64.2若《股份转让协议》未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协议项下交易不再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包括《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乙方《关于不谋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等文件亦一并终止)、乙方表决权恢复,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亦不再进行。

    4.3若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交割,但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因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原因未能成功实施的,各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各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巩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1)乙方于2024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25%,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转让19,144,125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6146%);(2)乙方于2025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至甲方届时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29.99%,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2025年转让9,419,448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2227%);(3)乙方在2025年另行通过大宗交易或集合竞价方式予以减持,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的减持数量为4,938,645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7383%),合计当年转让及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乙方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通过以上方式,至晚至2025年底,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股份54,089,073股并持有对应的表决权,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总数的29.99%;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43,074,282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3.8828%,考虑到表决权放弃部分,乙方仍通过其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10,545,9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8472%)控制目标公司5.8472%表决权。

    即至晚截至2025年底,通过前述协议转让及乙方减持,即使不考虑乙方表决权放弃事项,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仍超过乙方5%以上,可保障甲方的控制权稳定。

    另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2025年底之前,甲方也可通过另行认购目标公司届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结合前述乙方向甲方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尽早达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5%以上的情形。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7......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排他条款8.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交易完成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内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再与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签署与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控制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任何书面文件。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2023年03月22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金玺泰有限公司乙方一:杨敏;乙方二:杨阿永(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第一条表决权放弃1.1各方同意,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66,030,594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10%)对应的表决权。

    其中,乙方一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6,262,449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0.1059%)对应的表决权,乙方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9,768,145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51%)对应的表决权。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81.2乙方放弃的表决权为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股东大会和/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2)向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目标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的权利;(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4)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1.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乙方对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增资或可转债认购权、股份处置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

    1.4本次表决权放弃后,乙方由于放弃表决权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1.1条至第1.3条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弃权期限各方同意,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1)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15%(含本数)以上;(2)《框架协议》第4.2条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时;(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3.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9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纠正其违约行为后十(10)日内仍未就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4.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4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如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各方应尽可能以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规定作为替代,以便最大程度地按最初的预期完成本次交易。

    5.5权利转让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23年03月22日,收购人与杨敏、杨阿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甲方:金玺泰有限公司乙方一:杨敏;乙方二:杨阿永(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第二条标的股份数量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公司25,525,500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向受让方转让公司14,018,004股股份,转让方二向受让方转让公司11,507,496股股份。

    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三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过户3.1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1.00元/股,合计转让价款为53,603.5500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29,437.8084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24,165.7416万元。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3.2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

    (1)受让方应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30%、对应人民币16,081.0650万元。

    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8,831.34252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7,249.72248万元;(2)受让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50%、对应人民币26,801.7750万元。

    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14,718.9042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12,082.8708万元;(3)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董事会改选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对应人民币10,720.7100万元。

    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5,887.56168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4,833.14832万元。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13.3受让方应于第3.2条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如下指定账户,即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3.4自本协议第13.1条所述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申请。

    3.5自本协议第3.2条第(2)款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且满足本条第二款约定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应就过户事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

    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及本次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不利变化;且转让方及/或公司符合并持续符合转让方于本协议第5.3条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四条公司治理4.1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改组后的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由受让方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3名,由受让方提名2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1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改组后的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受让方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改组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及董事会秘书1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受让方提名。

    4.2除非受让方书面豁免,转让方应促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4.1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第五条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25.1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5.2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就本次控制权转让及公司相关事项,转让方就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情况承诺与保证如下:(1)转让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转让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本次转让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定;(2)转让方依法取得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项下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3)转让方持有的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已质押的51,881,700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4)不存在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3.5条约定过户不存在障碍;(5)转让方及其近亲属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存在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6)转让方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3(7)如因在公司股份转让前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环保、劳动等方面)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以赔偿;(8)转让方共同就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作出如下陈述、承诺与保证:a)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资产状况清晰、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项资质、认证及建设项目所涉的立项、环评、环保验收、能评等程序,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b)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中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签订的全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置、劳动者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纳和手续处理等)均是合法合规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c)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d)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三会”建设、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e)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导致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或其他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f)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转让方对公司未披露但已实际发生或因标的股份转让前的事由而致公司将来产生的或有债务、对外担保,向公司承担等额的返还赔偿责任;g)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履职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无法进行向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4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h)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原因或任何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第三方追索或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并向公司全额赔偿或补偿;i)转让方就公司所作出的相关陈述、承诺和保证均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6.1受让方承诺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适格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行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2受让方及其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均需持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

    6.3受让方承诺其用于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4受让方保证其取得公司控制权后,遵守证券市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及行为守则,持续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信息披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过渡期7.1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为过渡期。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7.2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保持公司合法经营管理、业务经营正常稳定、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放弃任何合法享有的索赔权利或权利主张。

    ......第十一节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511.1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1.2如发生对本协议双方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重大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重大军事行动、重大疫情、重大金融系统性风险事件、重大经济危机、重大制裁、罢工、骚乱等),进而造成社会秩序或社会经济环境受到重大冲击,或者对受让方或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无论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立即终止,双方就此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生效及解除13.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首日起生效:(1)本协议经自然人协议方签字及机构协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2)受让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外其他股份中的部分股份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签署了立即生效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6(3)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4)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项取得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

    13.2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5条第二款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前提条件无法满足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13.3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5条约定的转让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若各方签订的《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第1.3条所述的增资收购事宜的具体实施之前提条件仍未得以全部满足,则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四)《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2023年03月22日,三星新材与金玺泰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三星新材乙方:金玺泰“......第2条股份发行2.1在本协议第10.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

    2.2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3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3月22日)。

    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1.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7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2.4双方同意,如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2.5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认购金额不超过59,734.24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54,107,109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2.5乙方将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

    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2.6乙方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7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8第3节支付方式3.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10.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账户。

    3.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通知乙方。

    3.3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3.4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第4条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4.1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5条陈述和保证5.1于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双方相互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5.1.1甲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5.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双方有权利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且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5.1.3协议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i)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ii)导致违反或抵触其为一方当事人而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安排项下的违约;(iii)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1.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

    5.1.5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制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或(ii)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发行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1.6协议双方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另一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或有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9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第6条违约责任6.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认购款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迟延支付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6.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将于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解除;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违约而承受或招致的与该等违约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发行支付的承销费用、律师费、审计师费用等)。

    6.4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第10.1条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6.5本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8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8.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协商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8.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08.3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10条先决条件10.1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10.1.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10.1.2本次发行获得乙方内部审批程序批准;10.1.3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乙方免于发出要约;10.1.4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10.1.5本次发行所涉乙方取得甲方控制权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10.1.6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第11条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11.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第5条至第14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余条款于本协议第10.1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11.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1.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11.3.1如本协议第10.1条所述先决条件未能完成;11.3.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法规、规则、规章或决定、命令;11.3.3甲方股东大会决议撤回本次发行股票事宜;11.3.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11.3.5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11.3.6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30日内乙方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第6.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1条规定终止本协议;11.3.7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9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25,525,500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亦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表决权放弃生效且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金玺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金银山。

    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25,525,500股股份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金玺泰针对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做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2第四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金玺泰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三星新材25,525,500股股票(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本的14.15%),并拟认购三星新材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54,107,109股,本次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金玺泰直接持股比例增至33.96%。

    金玺泰针对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做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收购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二、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3收购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盖章):金玺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金银高2023年月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收购人(盖章):金玺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金银高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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