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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振业A: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日期:2023-03-25 00:46:0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785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深振业A: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 1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二○二三年三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3.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5.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7.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8.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9.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10.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11.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12.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4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3.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各项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14.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15.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6.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5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况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6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评价及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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