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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青浦消防: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

    日期:2024-05-14 16:57: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997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上海青浦消防: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

    1. FIRSTQUARTERLYREPORT2024(ajointstocklimitedcompanyincorporate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tockCode:8115)Foridenticationpurposeonly*二零二四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僅供識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的特色GEM的定位乃為相比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可能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2. 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3. 由於GEM上市公司一般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的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5. 本報告(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各董事(「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6. 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7. –1–公司資料董事會執行董事周金輝先生史惠星先生周國平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宋子章先生王國忠先生楊春寶先生審核委員會楊春寶先生宋子章先生王國忠先生授權代表陳智偉先生史惠星先生公司秘書陳智偉先生核數師天健德揚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主要往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華新支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固支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6樓註冊辦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紀鶴路1988號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北角英皇道510號港運大廈2605室–2–季度業績(未經審核)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呈列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該期間」)之未經審核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未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未經審核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註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收入316,56815,676銷售成本(12,404)(11,872)毛利4,1643,804其他收入及收益3945194銷售及分銷開支(732)(619)行政開支(2,694)(2,253)財務費用(71)(92)應收貿易賬款預期信貸虧損(「預期信貸虧損」)準備撥備淨額(34)–除稅前溢利1,5781,034所得稅(開支)╱抵免4(493)105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收益總額1,0851,139下列者應佔:本公司擁有人156565非控股權益9295741,0851,139本公司普通權益持有人應佔每股盈利(人民幣)5—基本(分)0.080.30—攤薄(分)0.080.30–3–附註:1.一般資料上海青浦消防器材廠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轉型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並更名為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

    8. 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位於中國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紀鶴路1988號,其香港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北角英皇道510號港運大廈2605室。

    9. 本公司的H股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上市。

    10. 期內,本集團主要從事下列業務:生產及銷售壓力容器(包括消防器材產品及壓力容器產品);銷售海上消防器材以及提供有關安裝及檢測服務;提供防火科技檢測服務;生產及銷售水族用品;買賣其他產品;及租賃辦公室樓宇及工業物業。

    11. 本公司董事(「董事」)認為,本公司之直接控股公司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聯城消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城」),最終控股公司則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浙江恒泰房地產有限公司(「浙江恒泰」)。

    12. 2.主要會計政策本集團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當中包括所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詮釋)編製。

    13.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亦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規定。

    14. 財務資料乃按歷史法編製,惟按公平價值計量的按公平價值計入損益之投資物業及財務資產除外。

    15.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未經審核,但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

    16. 所採納之會計政策與編製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用者貫徹一致。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頒佈多項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

    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目前或過往期間業績於本報告編製或呈列之方式並無重大影響。

    本集團並無應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或詮釋。

    –4–3.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本集團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之分析如下:未經審核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與客戶之合約收入銷售壓力容器5,5636,158銷售水族用品6,7555,207銷售海上消防器材1,4521,666檢測服務費1,02986014,79913,891其他來源產生的收入租金收入總額1,7691,78516,56815,676其他收入及收益利息收入319按公平價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之已變現收益62987政府補貼*23094匯兌收益淨額50–其他54945194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總額17,51315,870*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收取無條件政府補貼人民幣23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94,000元),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此等政府補貼並無附帶未達成條件或或然事項。

    –5–4.所得稅(開支)╱抵免鑑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並無於香港產生任何應課稅溢利,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較低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於符合若干條件且盈利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等附屬公司首人民幣1,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首批應課稅溢利」)按實際稅率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及(ii)餘下不多於人民幣3,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餘下應課稅溢利」)則按稅率5%(即按25%餘下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5%(即按25%餘下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

    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已獲指定為小型企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本集團其他公司之企業所得稅按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之25%(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25%)計算。

    未經審核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即期稅項—中國期內開支(102)(130)遞延稅項(391)235(493)1055.本公司普通權益持有人應佔每股盈利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溢利約人民幣156,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565,000元)及期內已發行187,430,000股(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187,430,000股)普通股計算。

    鑑於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並無已發行潛在攤薄普通股,故並無就該兩段期間之每股基本盈利金額作出有關攤薄之調整。

    6.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並無派付或宣派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無)。

    –6–7.權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實繳資本股份溢價資本儲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保留溢利總計非控股權益權益總額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5,14311,0141,50057,902145,21217,812163,024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收益總額–––––1561569291,085股東及非控股權益授予土地使用權之公平價值––248–––248212460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5,39111,0141,50058,058145,61618,953164,569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4,14910,0421,50050,353135,69714,410150,107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收益總額–––––5655655741,139股東及非控股權益授予土地使用權之公平價值––248–––248212460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4,39710,0421,50050,918136,51015,196151,7068.關連方交易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向關連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由浙江恒泰之一名董事控制)提供檢查服務,提供檢查服務的收入約為人民幣3,000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無)。

    –7–業務及財務回顧營業額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錄得營業額約人民幣16,568,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15,676,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6%。

    此乃主要由於水族用品銷售增加所致。

    毛利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整體毛利約為人民幣4,164,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3,804,000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的毛利率(不包括租金收入總額及相關成本)為19%(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18%)。

    毛利率與去年同期相比維持穩定。

    其他收入及收益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其他收入及收益由人民幣194,000元增加至約人民幣945,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87%。

    此乃主要由於按公平價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之已變現收益增加以及政府補貼所致。

    銷售及分銷開支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銷售及分銷開支由人民幣619,000元增加至約人民幣732,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8%。

    此乃主要由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水族用品銷售增加所致。

    行政開支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之行政開支由人民幣2,253,000元增加至約人民幣2,694,00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20%。

    此乃主要由於用於營運的一般行政成本增加。

    財務費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之財務費用約為人民幣71,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92,000元),主要指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就取得的銀行借貸產生利息,以為支付於去年收購生產廠房的代價提供部分款項。

    –8–期間溢利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錄得期間除稅前溢利約人民幣1,578,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1,034,000元)。

    所得稅(開支)╱抵免根據有關中國稅務條例,一般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較低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於符合若干條件且盈利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等附屬公司首人民幣1,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首批應課稅溢利」)按實際稅率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及(ii)餘下不多於人民幣3,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餘下應課稅溢利」)則按稅率5%(即按25%餘下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5%(即按25%餘下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

    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已獲指定為小型企業。

    非控股權益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非控股權益應佔期間溢利約為人民幣929,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溢利人民幣574,000元)。

    有關增加主要由於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相比,該期間的若干非全資附屬公司的溢利增加所致。

    業務回顧本集團之滅火器產品分成三類,即二氧化碳、水基型及乾粉滅火器。

    本集團產品組合豐富,可滿足客戶之不同需求。

    此外,本集團的滅火器製造獲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頒授產品型式認可證書。

    本集團之氣壓瓶已在中國取得製造許可證,並符合美國及歐盟之質量標準或要求。

    該期間營業額顯示本集團業績的正面趨勢。

    與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相比,我們已成功提高水族用品的銷售額,並保持其他業務的穩定。

    整體而言,該期間的經營業績反映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開局良好,前景光明。

    –9–前景本公司董事相信,儘管二零二三年經濟情勢充滿挑戰,惟二零二四年中國經濟前景可觀。

    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復甦及增長潛力至關重要。

    本公司計劃探索開發及收購獲利業務的機會。

    此策略旨在提高獲利能力,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銷售及提供消防設備及服務方面佔據重要地位。

    董事及監事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及監事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已記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規定存置的登記冊或已根據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5.46條所指董事進行交易的最低標準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本公司股份之好倉姓名身份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本總額概約百分比周金輝先生(附註1)由受控法團持有133,170,00071.05%附註:1.聯城持有本公司131,870,000股內資股。

    聯城的全資附屬公司聯城消防(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00,000股H股。

    浙江恒泰擁有聯城的80%權益,而周金輝先生則擁有浙江恒泰的58%權益。

    因此,周金輝先生被視為於本公司131,870,000股內資股及1,300,000股H股中擁有權益。

    聯城由浙江恒泰及周金輝先生分別擁有80%及20%之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及監事概無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已記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規定存置的登記冊或已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條所指董事進行交易的最低標準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何權益及淡倉。

    –10–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除本公司董事及監事外,下列人士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已記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規定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及淡倉:名稱╱姓名身份股份數目佔註冊股本總額概約百分比聯城消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附註3)實益擁有人131,870,000(附註1)70.36%由受控法團持有1,300,000(附註2)0.69%浙江恒泰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由受控法團持有131,870,000(附註1)70.36%由受控法團持有1,300,000(附註2)0.69%周金輝先生由受控法團持有131,870,000(附註1)70.36%1,300,000(附註2)0.69%附註:1.均指本公司內資股。

    2.聯城持有本公司131,870,000股內資股。

    聯城的全資附屬公司聯城消防(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300,000股本公司H股。

    浙江恒泰擁有聯城的80%權益。

    因此,浙江恒泰被視為於本公司131,870,000股內資股及1,300,000股H股中擁有權益。

    聯城由浙江恒泰及周金輝先生分別擁有80%及20%之權益。

    3.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本公司董事會獲悉由聯城所持有合共131,870,000股本公司內資股(「質押股份」)已質押予一名獨立第三方(「貸款人」),作為貸款人向聯城提供為數人民幣198,000,000元貸款(「二零一七年貸款」)之抵押。

    倘聯城向貸款人作出部分還款人民幣63,000,000元,質押股份將予解除。

    相關股份質押登記手續已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妥。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及本報告日期,質押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及內資股分別約70.36%及10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並無獲悉任何其他人士擁有任何相當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的相關權益。

    –11–董事及監事於合約之權益據董事會所深知,除本報告附註8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或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期間任何時間並無存續有關本公司業務的重大合約,而該合約由本公司訂立且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董事及監事於其中擁有重大權益(不論直接或間接)。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證券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公司並無購買、出售或贖回任何本公司上市證券。

    企業管治本公司謹此聲明,已於期內遵守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所載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的所有守則條文。

    (1)企業管治常規本公司致力於推動良好的企業管治,旨在(i)維護負責任的決策程序;(ii)提高向股東披露資料的透明度;(iii)貫徹尊重股東權利及確認股東合法利益;及(iv)改進風險管理及提升本公司業務表現。

    本公司已應用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以達致上述目標。

    (2)董事進行證券交易本公司已採納一套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守則,其條款不遜於GEM上市規則第5.48至5.67條所述的買賣必守標準。

    經向本公司董事作出具體查詢後,所有董事一直遵守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買賣必守標準及行為守則。

    –12–審核委員會本公司已成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並遵照GEM上市規則訂立書面職權範圍。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審閱並監察本集團的財務匯報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向本公司董事提供建議。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楊春寶先生、王國忠先生及宋子章先生組成。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的未經審核業績,並就此提供建議及意見。

    承董事會命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主席周金輝上海,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於本報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周金輝先生、史惠星先生及周國平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國忠先生、楊春寶先生及宋子章先生。

    本報告由刊發當日起計最少一連7日刊載於GEM網站之「最新公司公告」一頁及本公司網站內。

    封面 GEM的特色 公司資料 季度業績(未經審核) 附註 業務及財務回顧 業務回顧 前景 董事及監事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 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 董事及監事於合約之權益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證券 企業管治 審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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