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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思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19:02: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718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海思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WuhanChengdu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TokyoHongKong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五月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4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将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3.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 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法律意见书3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王俊民提议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7.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0.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11.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71,18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95%。

    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1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1人,代表股份58,322,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9%。

    1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1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6. 法律意见书4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报告》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3.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5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7.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8.议案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表决结果:827,380,521股同意,2,129,038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3%。

    9.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表决结果:827,380,521股同意,2,129,038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3%。

    10.议案名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827,380,521股同意,2,129,038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3%。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829,509,559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法律意见书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赖继红李紫薇经办律师:黎晓慧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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