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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力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4 11:25:1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2545)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艾力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78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凌霄花路26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凌霄花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杜锦豪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联系人李硕联系电话021-8042329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1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0]2559号文《关于同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9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73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045,7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13,150,354.3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549,645.61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艾力斯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4.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5. 三、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3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7.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8.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9.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10.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11.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2.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13.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艾力斯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4. 4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15.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16. 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杨沁年月日褚晓佳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张佑君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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