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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泰高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日期:2024-05-15 20:39:1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87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蒙泰高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1释义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蒙泰高新/公司指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法律意见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德恒02F20220783-00004号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蒙泰高新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蒙泰高新的委托,担任蒙泰高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2.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蒙泰高新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 3.本所经办律师同意蒙泰高新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蒙泰高新作上述引用时不应引起法律上的误解或歧义。

    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44.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蒙泰高新的保证: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7.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8. 6.本所仅就与蒙泰高新本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士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9. 7.本法律意见仅供蒙泰高新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10.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蒙泰高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5正文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2.查阅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相关独立意见;3.查阅《激励计划》;4.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等。

    11.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1.2022年1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2.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 2.2022年12月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4. 3.2022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5. 公司对该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该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16.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该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该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6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该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24元/股调整为15.04元/股,并确定2023年7月20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04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2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对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9.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92万股;同意对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04元/股调整为14.841元/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7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激励计划》;2.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调整事由4年月22日,公司召开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二)调整方法及结果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派息:=其中: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为每股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激励计划》;2.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激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8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9(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沈宏山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昊天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段婷年月日 释义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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