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有关法律。
3.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针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
4.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本次被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
5.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的条。
6. 件。2、公司和本次获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A股2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3、本次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
7. 授予日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31日为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人民币3.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90.29万股。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