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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华股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0 02:41:5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804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丰华股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400023电话:(8623)8679858867758383传真:(8623)86798722二〇二三年五月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法意第0519001号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9日14时0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隆鑫国际写字楼23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罗应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5. 法律意见书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8.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

    9.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0.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11.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

    12.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13.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本次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14.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15. 法律意见书3(2)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隆鑫国际写字楼2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其中1个股东委托了2名股东代表参会),代表公司股份63,134,031股。

    2.网络股东投票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0人,代表公司股份9,853,290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法律意见书4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法律意见书5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历史借款确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法律意见书6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62,901,231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86,09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62,901,231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86,09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821,8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732%;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20,596股,占出席会议法律意见书7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591%;反对1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39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议案8、议案9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国浩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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