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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贝通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六兵)

    日期:2024-05-14 18:37:5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793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中贝通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六兵)

    1.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贝通信股票代码:60322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六兵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4年5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 目录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9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1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12第七节备查文件...........................................................................................................13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上市公司、公司指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指李六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指梅漫受让方、乙方指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书指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动书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六兵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031965********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姓名:梅漫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071973********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系夫妻关系。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0.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中贝通信16,761,86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12.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13.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2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6%。

    1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89,360,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66%。

    1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李六兵89,459,20026.69%72,697,34021.69%梅漫16,663,2004.97%16,663,2004.97%合计106,122,40031.66%89,360,54026.66%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5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16. 根据上述协议,李六兵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股份共计16,761,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26.11元/股。

    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437,652,164.6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柒佰陆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1、股份转让1.1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6,761,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中贝通信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

    2、转让价款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16,761,860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11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437,652,164.6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柒佰陆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

    3、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3.1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综合考虑转让价格、未来股价波动等因素,转让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①甲方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2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87,530,432.92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叁万零肆佰叁拾贰元玖角贰分)支付至甲方账户;②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支付3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131,295,649.38元(大写:壹亿叁仟壹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肆拾玖元叁角捌分)支付至甲方账户;③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五个月内,乙方支付剩余5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218,826,082.3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捌佰捌拾贰万陆仟零捌拾贰元叁角)支付至甲方账户。

    3.2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如因转让方原因,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利息并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

    如届时转让方未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如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3.4受让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第3.1款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条第3.1款的约定如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

    如转让方依据本条约定终止协议,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股份重新登记至转让方名下,此时受让方应当配合转让方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4、协议变更或解除4.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4.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5、陈述与保证5.1双方陈述与保证: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5.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6、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之内容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有关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本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双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但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的除外(该方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

    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7.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8、争议解决及通知条款8.1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各方未能通过在协商正式开始后的三十天内解决该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至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9、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转让双方于2024年5月14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股份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前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任职人员姓名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李六兵广州贝斯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六兵中贝通信集团(湖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六兵中贝通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六兵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六兵中贝武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李六兵贵州浙储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李六兵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六兵中贝(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4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算力中心建设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及在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华东基地项目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予以通报批评,2024年3月26日,湖北证监局针对同一事项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贝通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李六兵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日期:2024年5月14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湖北股票简称中贝通信股票代码603220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六兵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9,459,200股持股比例:26.6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6,663,200股持股比例:4.9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2,697,340股;持股比例:21.69%变动数量:-16,761,860股;变动比例:-5.0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6,663,200股;持股比例:4.97%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不适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不适用√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本页无正文,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信息义务披露人(李六兵):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签署日期:2024年5月14日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李六兵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4201031965******** 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梅漫 性别:女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4201071973******** 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系夫妻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5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李六兵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柏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柏杨秋实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股份共计16,761,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26.11元/股。

    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437,652,164.6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柒佰陆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股份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前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2024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算力中心建设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及在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华东基地项目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予以通报批评,2024年3月26日,湖北证监局针对同一事项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贝通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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