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242710A_MOSHouse1..2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53)延長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時限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的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林家禮博士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以致董事會組成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3.10(1)、3.21及3.27A條的規定。
3. 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4. 持續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3.10(1)、3.21及3.27A條誠如該公告所披露,繼林博士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後,董事會僅由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人數低於上市規則第3.10(1)條所規定的最低數目(即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5. 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所需組成人數並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3.21條及第3.27A條的規定:i)審核委員會現由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審核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的規定;及ii)提名委員會現由一名執行董事及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27A條關於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規定。
6. –1–根據上市規則第3.11(1)、3.23及3.27A條,本公司應於未能符合有關規定後的三個月內(即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或之前,「寬限期」)委任足夠人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規則第3.10(1)、3.21及3.27A條的規定。
7. 於過去幾個月,本公司已採取積極措施,物色符合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熟悉本公司業務所在的行業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合適人選以委任其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填補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空缺。
8. 儘管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惟本公司仍需要更多時間物色可為董事會帶來新觀點、技能及經驗的合適人選以填補空缺。
9. 批准延長時限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3.21及3.27A條的規定,正待聯交所批准延長填補空缺的寬限期。
10.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
11. 承董事會命MOSHouseGroupLimited主席曹思豪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兩名執行董事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飛女士以及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胡勁恒先生,JP及許鎮德先生,PDSM組成。
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