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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锐亿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0:57: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441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锐亿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27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433320网址/Website:2024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亿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6.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于2024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7. 2、2024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下称“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8. 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9.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00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1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11.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3.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到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持有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1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以下议案: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8、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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