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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能电气: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5 19:59: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69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中能电气: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关于召开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62证券简称:中能电气公告编号:2024-033债券代码:123234债券简称:中能转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227,868,3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676%。

    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27,602,1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198%。

    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66,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7%。

    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66,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7%。

    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66,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7%。

    15.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由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0%;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及2024年度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7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1834%;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6%;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9.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6%;反对26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1%;反对263,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6%;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1%;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7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7%。

    11.0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8%;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166%;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206%。

    12.00、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0%;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8%;反对262,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227,60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0%;反对8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张兰茜律师、刘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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