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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湘印象: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0:28:1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3903)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三湘印象: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传真:(86-21)5298-5492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传真:(86-755)2587-0780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传真:(86-20)2805-9099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传真:(86-411)8250-7579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传真:(86-898)6851-3514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传真:(86-532)6869-5010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传真:(86-571)26898199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传真:(86-28)67398001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传真:(852)2167-005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传真:(1-212)703-8720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传真:(1-888)808-2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传真:(1-888)808-2168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邮编:200041电话:(86-21)52985488传真:(86-21)52985492junhesh@junhe.com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4.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2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6.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4年4月23日于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8.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1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333号湘海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

    11.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12.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14. 3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文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121,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57%。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1,261,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81%。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4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554,248,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13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554,248,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13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554,248,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13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554,254,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12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3,55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45%;12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5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554,248,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13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67,55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84%;13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1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5表决结果:554,110,0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272,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28,85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9%;272,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0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邵春阳经办律师:杜若宜经办律师:丁淑敏年月日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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