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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秋航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2-08-09 00:05: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561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春秋航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1. 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核查意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拟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事项有效期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6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4. 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5.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6.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8. 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发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2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

    9. 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10. 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1.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延长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刘文成李爱妍法定代表人:陈安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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