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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庭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日期:2022-08-11 00:42: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3012)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皇庭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1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充分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3.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三、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5.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6.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7. 第六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中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

    8. 2第七条临时报告的内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9. 具体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执行。

    10. 第八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3(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二、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4.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15.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6. 四、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九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股东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班子要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要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5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要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要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四章信息披露运作流程第十五条披露公司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相关主管进行实质性审核签字认可;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审核;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获知发生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方案。

    上述人员及单位如因未及时提供情况,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应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凡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

    第十八条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的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其它人员不应登录。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做出重大决定前,应向董事会秘书征询信息披露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6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信息披露权的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它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或各类媒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中的一种或几种刊登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咨询电话为:0755-82535565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指定报纸及网站披露信息后,方可在其它公共媒体刊载。

    第六章保密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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