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10:56:4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80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1. 辅仁实业2007年度股东大会24SH3111003/WZJW/jwj/cm/D1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致: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指派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国轩高科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3. 本所已得到国轩高科的保证,即国轩高科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

    5.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6. 24SH3111003/WZJW/jwj/cm/D1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8. 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9.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0.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1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2.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13.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轩高科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8日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138346792B的《营业执照》,国轩高科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887.4835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24SH3111003/WZJW/jwj/cm/D13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证监许可[2015]662号《关于核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同意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以及李晨等4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99.26%的股份,并向李缜、王菊芬、吴永钢、陈林芳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由此实现重组上市。

    15. 前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决定将公司中文名称由“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东源电器”变更为“国轩高科”,股票代码为:002074。

    16.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轩高科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4SH3111003/WZJW/jwj/cm/D1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轩高科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国轩高科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分别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已出具核查意见。

    (二)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1.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4SH3111003/WZJW/jwj/cm/D152.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杠杆资金,也不涉及公司提取奖励基金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一类参与对象认购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3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参与对象认购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3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24SH3111003/WZJW/jwj/cm/D16(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草案已包含如下内容:(a)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b)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c)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d)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e)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24SH3111003/WZJW/jwj/cm/D17(f)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g)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故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至少应包含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的内容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1.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充分征求了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3.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24SH3111003/WZJW/jwj/cm/D18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两名监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两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前述议案直接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就拟实施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公司拟定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4.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8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24SH3111003/WZJW/jwj/cm/D19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回避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24SH3111003/WZJW/jwj/cm/D110(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缜先生的儿子李晨先生、李晨先生的配偶汪苇杭女士,前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

    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除前述人员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李缜先生的儿子李晨先生、李晨先生的配偶汪苇杭女士等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如其被选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和运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合并计算。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一)2024年5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24SH3111003/WZJW/jwj/cm/D111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相关确认,公司将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SH3111003/WZJW/jwj/cm/D11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八.结论性意见。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