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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江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2-08-12 09:16: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454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延江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证券代码:300658证券简称:延江股份公告编号:2022-047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20号)同意,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江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的“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761,42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7.4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8,336,619.5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1,663,377.94元。

    3.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8月4日到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8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695号)。

    4.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5. 近日,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翔安支行”、“乙方”)分别开立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即年产20,000吨纺粘热风无纺布项目和年产37,000吨擦拭无纺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项公告如下:(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银行名称账号备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4100028619200198086用于年产20,000吨纺粘热风无纺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4100028619200196158用于年产37,000吨擦拭无纺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028619200198086/4100028619200196158。

    6.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0吨纺粘热风无纺布项目/年产37,000吨擦拭无纺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8.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9.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10.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1.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3.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4.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5.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仕宇、陈根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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